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洪某、汪某某与栾某某、北京圣华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圣华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圣华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锋(兼洪某之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圣华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被告北京圣华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执行董事(工商登记)。

委托代理人南珏(兼栾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雁君(兼栾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洪某、汪某某与被告栾某某、北京圣华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廷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洪某、汪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某锋、被告栾某某、圣华廷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南珏、郭雁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某、汪某某诉称:圣华廷公司由本案两名原告及被告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洪某占公司x%,汪某某占公司x%,栾某某占公司xj28F%。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以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栾某某作为公司首届执行董事,自2004年1月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该职务。2007年1月任期届满后,公司其他股东先后多次与其协商执行董事重新选举事宜,但栾某某利用职权,始终拒绝依据公司章程启动执行董事改选程序。经反复协商无效,洪某、汪某某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于2007年12月25日提前15天书面通知栾某某,告知其2008年1月9日召开公司股东会,讨论并选举下一届公司执行董事人选。2008年1月9日,在栾某某到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以x%的表决权选举洪某担任新一届执行董事及法人代表,并将该选举结果通知栾某某,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栾某某拒绝在股东会纪要和决议上签字,拒绝在申请登记的文件上签字,拒绝交出公司印鉴。现洪某、汪某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圣华廷公司2008年1月9日股东会决议有效;2、要求判令栾某某根据股东会决议,立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移交公司印鉴及公司营业执照,具体移交内容如下: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出口报关用的长方章、公司总裁的英文人名章、公司的财务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说明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开户核准通知书。3、本案诉讼费由栾某某承担。

被告栾某某、圣华廷公司辩称:原告洪某、汪某某所述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栾某某根本没有接到过原告洪某、汪某某所谓的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且栾某某在任期届满后对职务的连续担任是经过了三位股东决定的。洪某、汪某某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上没有栾某某签字,其无法证明栾某某出席了该股东会。洪某、汪某某亦无法证明实际召开了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执行董事没有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洪某、汪某某所主张的股东会的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洪某、汪某某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第三者股东利益的行为。故被告栾某某、圣华廷公司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不同意洪某、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栾某某、洪某、汪某某系圣华廷公司股东,其中洪某占公司x"x%,汪某某占公司x'u80#%,栾某某占公司x%。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2004年1月公司股东会选举栾某某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2007年12月25日洪某、汪某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栾某某邮寄送达通知一份,告知其经洪某、汪某某提议公司将于2008年1月9日上午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讨论执行董事选举一事。2008年1月9日圣华廷公司召开股东会,据股东会纪要记载,参加人为洪某、汪某某及栾某某,会议讨论了公司执行董事换届选举的议题,并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洪某以获得xj6%的表决权赞成,当选公司新一届执行董事及法人代表。根据公司章程,此次选举结果超过半数,选举结果有效。公司股东会要求公司原执行董事及法人代表依据本次会议结果,配合新任执行董事和公司,在3日内办理工作移交及变更登记手续。洪某、汪某某在该股东会议纪要及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栾某某均未签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某、汪某某提交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两份,收件人处有栾某某签字,洪某、汪某某以此证明已将股东会临时会议通知提前15日有效送达栾某某。栾某某对上述签字持有异议,主张并非其本人签字,其并未收到会议通知,亦未参加股东会临时会议。

审理中,洪某、汪某某主张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出口报关用的长方章、公司总裁的英文人名章、公司的财务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说明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开户核准通知书均在栾某某处,栾某某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司章程、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通知、股东会纪要、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就本案而言,圣华廷公司2008年1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涉及股东洪某当选新一届公司执行董事及法人代表、栾某某应进行工作及印鉴的移交并配合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诸事宜,该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该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栾某某主张洪某、汪某某并未有效送达会议通知、其未参加股东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实际上栾某某是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提出异议,就此法律赋予股东的救济方式为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栾某某并未于有效期内请求本院撤销该决议,故对于栾某某之抗辩本院不予认可。鉴此,原告洪某、汪某某之起诉理由正当,栾某某应按股东会决议办理工作及印鉴的移交,并配合圣华廷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圣华廷贸易有限公司二OO八年一月九日股东会决议有效;

二、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洪某移交公司印鉴及文件,具体移交内容如下: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出口报关用的长方章、公司总裁的英文人名章、公司财务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说明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开户核准通知书。

三、栾某某配合北京圣华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二OO八年一月九日股东会决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公司法定代理人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已预付三十五元),由栾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维华

审判员贾铮

审判员蔡某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