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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东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海曙东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706。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5-602。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略)。

原告宁波海曙东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被告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之讯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及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被告商之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风公司诉称:2006年7月30日,东风公司与商之讯公司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商之讯公司同意东风公司成为浙江宁波地区洽谈通核心代理商,并承诺为东风公司提供营销支持。合同签订以后,东风公司即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资金开展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但是由于没有得到商之讯公司的任何营销方面的支持,只售出两套产品,由于一方面商之讯公司没有向东风公司提供洽谈通的市场营销支持,而且单方面在2007年1月对该产品实行了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免费供应,因此商之讯公司事实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原告在经营投入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商之讯公司退还预付款x元;2、商之讯公司赔偿东风公司损失x元(其中专职员工工资x元,网页制作费用2000元,电脑购置费用1000元)。

商之讯公司辩称,东风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商之讯公司于2006年7月26日已经派人专程前往宁波进行了培训并提供基础性支持,否则东风公司不会销售出两套产品。关于合同约定的会议培训,由于东风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提出过成熟的会议方案,商之讯公司提出的方案也一直被否认,以致一直没有召开。并且合同中并未约定过退款条件,因此不存在退款的问题。洽谈通软件产品在公司网站上都有明确的说明,不存在东风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2日,东风公司(甲方)与商之讯公司(乙方)签订《TQ洽谈通核心代理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授权甲方为浙江宁波地区TQ洽谈通核心代理商,负责所属地区乙方TQ洽谈通的市场、销售和服务工作,享受TQ洽谈通直销进货价的3折扣政策,授权销售期限一年,预付款金额x元,权期内TQ洽谈通销售目标400个。甲方必须遵守TQ洽谈通总部的全国统一市场价格和促销政策(详见附件),严禁压低或哄抬TQ洽谈通价格。乙方为甲方提供TQ洽谈通在线注册管理系统,并尽力保证使该系统有效运行。甲方所缴纳的的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给乙方,该预付款仅供授权期内TQ洽谈通账号开通和向下级代理商充值,不可移做他用,也不退还。

合同附件对产品价格、乙方支持的约定:标准型:1个洽谈通号/年(买2送1),800元,多用户/网站:同一个网站上不限账号数量使用1年,3500元;单用户终身:一个账号终身使用,3500元;买断型:同一个网站上不限制账号数量不限使用年限,x元。

乙方对甲方技术、销售、商务提供相关培训,内容包括市场分析、销售指导、产品功能介绍、操作使用指南、服务运作、商务运作。乙方通过电话、传真、e-mail、网上在线等方式(特殊情况下上门),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市场的指导、支持。乙方定期在北京总部及各区域召开产品、技术、市场等指导培训会议,并根据市场及业务状况,开展专题产品培训、客户沟通会和产品发布会。乙方协助甲方在签约区域相关媒体,有针对性的进行广告宣传,包括网络广告、平面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等,将代理商的联系方式统一对外发布。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宣传礼品、视具体情况对甲方提供区域展会、专题会议方面的支持,包括网站建设模版、资料提供、方案设计、人员投入等方面。

协议签订后,东风公司向商之讯公司支付预付款x元。为履行合同,东风公司支出网站制作费2000元。截至本案开庭之日,东风公司共售出TQ洽谈通软件两套,每套售价8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3折结算,商之讯公司应在预付款中扣除其480元。

庭审中,商之讯公司为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宣传义务,向本院提交《中国信息产业发展报告》一册,在刊物的插页广告中有商之讯公司为TQ洽谈通产品发布的广告,广告中包含“TQ洽谈通终身免费啦!提高网上生意成交率3-6倍!2007年伊始,TQ洽谈通宣布终身免费!欢迎您立即下载使用:qtt.x.cn”等内容。

为证实商之讯公司对TQ洽谈通产品的销售方式,庭审过程中,本院采取无线上网方式登陆商之讯公司官方网站www.x.cn,首页中间部分显示“TQ特色八大功能(终身免费)”字样的超级链接,点击进入后出现TQ洽谈通的免费功能,包括网站监控、熟客识别、聊天记录、访客邀请、在线洽谈、短信办公、群组沟通、客户俱乐部、内部办公、文件传输、电话回呼;点击首页“更多增值更多服务请了解”的超级链接,在打开的子页面中选择项目模式及报价,在下级页面中显示标准版、呼叫中心托管版和呼叫中心独立版三个版本的区别,其中标准版的功能中在线客服功能缺少会话记录,主动营销功能缺少访问过滤和智能分配,会话分析功能没有,效果分析功能缺少广告跟踪和效果排名,服务统计、广告保护、个性定制、服务支持功能不具备。

东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之时不存在TQ洽谈通免费版本,使用任意功能均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商之讯公司对此辩称,该公司自2006年10月18日对销售策略进行了调整,此前推出的免费产品是有时间限制的试用版本,调整后的免费产品是有功能限制的版本,收费版本包括更多增值服务,包括会话监控、记录、统计、分析、个性定制等方面。但商之讯公司同时也承认作为一款网络即时通讯软件,目前的免费版本已经实现了这类软件的基本功能。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及附件、预付款发票、中国信息产业发展报告、网页制作费发票、TQ洽谈通销售合同及订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风公司与商之讯公司签订的《TQ洽谈通核心代理合作协议》属销售代理合同性质,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东风公司要求商之讯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商之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商之讯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违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TQ洽谈通实施标准版本免费下载、免费使用的行为。TQ洽谈通软件是双方合同的标的物,东风公司是以有偿销售该软件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的,而在协议履行期间,商之讯公司却在东风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免费版本,尽管商之讯公司辩称其免费版本在功能上并不完整,但同时也承认免费版本实际上已经具备了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的全部基本功能,故本院认为商之讯公司向不特定人提供软件免费版本的行为,对东风公司的销售造成了不当竞争,使东风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属于根本性违约。

二、合作协议附件负于商之讯公司在营销支持方面的众多合同义务,但商之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完成了上述义务。仅有的一份用于证明其履行了宣传义务的,刊载于中国信息产业发展报告上的插页广告不仅未提及代理商名称,且多次反复强调软件免费,客观上对东风公司的销售造成了不良影响,起到了相反作用。因此,本院认定商之讯公司未能恰当、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营销支持义务,亦构成违约。

综上,本院认为,由于商之讯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东风公司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由于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商之讯公司应当退还软件预付款并赔偿东风公司经营损失。庭审中,东风公司主张已经销售的两套软件的价款应当自预付款中扣除,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东风公司主张赔偿员工工资及电脑购置费的诉讼请求,因东风公司不能证明该两项费用与商之讯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海曙东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软件预付款一万四千五百二十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海曙东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宁波海曙东风文化传播公司负担四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商之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四十四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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