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翟某某与濮阳县油区公路管理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濮阳县X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任段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1972年出生。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濮阳县X路管理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某甲、崔某乙、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5月16日被告为解决办公经费等,向我借款x元,约定月息2分并给我出具借据。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借款这一事实,被告的账目没有记录,属于个人借款,因此该借款与被告无关,建议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6日被告濮阳县X路管理段,为解决办公经费等困难,向原告翟某某借款x元,约定月息2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加盖被告单位公章。后经原告催要,截止2010年10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x元未还。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x元及利息x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据为证,故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未履行,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x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所辩,此笔借款其账目未显示,属个人借款等,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案经本院调解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县X路管理段偿还原告翟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相仲

审判员关胜真

审判员于振民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吉兆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