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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等人及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温塘。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5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汉族,4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男,汉族,5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5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上诉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史某某、李某乙、戴某某、陈某某、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行再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两起行政案件程序、实体均严重违法,陕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权管辖,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本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指令陕县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针对上诉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不能制作裁定,故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行再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陕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范敏英

审判员郭相耀

代审判员赵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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