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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滑县新区南关村第五村民小组与吕某甲、吕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村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同坤,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X村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五村X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第五村X组及委托代理人段永生,被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靳某某、郭同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均系被告第五村X村民,其家共六口人,1998年国家实行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政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4.2亩土地(已被征用)。2005年7月、11月,2007年5月第五村X组部分土地分三次被滑县人民政府征用,征用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每亩x元,被征的120亩土地合款x元。第五村X组对该补偿款于2007年7月5日确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该方案内容为,2007年7月份分配土地补偿款以五组X年年底人口为准,在2006年年底至2007年7月5日之间,凡增加的人员不得分配土地补偿款,嫁出或去世的人员可以分配土地补偿款;第二次分配土地补偿款以2007年7月5日实际人口为准,以后分配土地补偿款依次类推。2007年7月第五小组的村民每人分x元,同年11月每人6000元,同年腊月每人分500元,2008年6月每人分1205元。村民每人先后三次共分得土地补偿款x元,但未分给吕某甲、吕某。吕某甲2005年11月出嫁到滑县X镇X村(2005年9月7日,户口已迂入寺庄村),吕某乙同年12月出嫁到滑县新区X村(户口未迁入郭李庄村),原告吕某甲在新居住地未分得土地,原告吕某乙在新居住地未分得土地及土补偿款。

原审认为: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均系被告第五村X村民,在小组居住和生活,依法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参与集体组织活动,承担着组民义务,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确定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具备南关村X组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和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吕某甲、吕某乙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吕某甲、吕某乙主张支付同期贷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不予支持。第五村X组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原审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滑县X村X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吕某甲、吕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共计x元;二、驳回原告吕某甲、吕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滑县X村X村民小组。

上诉人第五村X组不服,上诉称:1、我村X组不具有给付吕某甲、吕某乙安置补助费的主体资格;2、吕某甲、吕某乙不具有我第五村X组成员资格,其无权主张土地补偿费份额;3、本案不属民事受案范围,应驳回吕某甲、吕某乙的起诉。

被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乙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同时查明,庭审时上诉人第五村X组提供签字名单及证明一份。吕某甲、吕某乙委托代理人辩称签字名单只能证明领取了吕某甲、吕某乙父母的补偿款,不等于就放弃了二当事人的权利,另1份证明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乙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虽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但其承包地被征收后,该村民会员会已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上诉人第五村X组,故吕某甲、吕某乙向第五村X组追偿其享有的土地补偿款并无不妥。吕某甲、吕某乙虽出嫁他村,但二人所在的村委会均出具证据,证明二人居住该村后并未分有农业承包地。另外,第五村X组制定的安置分配土地补偿费方案,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第五村X组未提供吕某甲、吕某乙同意放弃安置补偿款的相关证据。故该分配方案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第五村X组的其它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滑县X村X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秦帅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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