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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乙、濮阳市新领域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牛某某、赵某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卓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北段万里大厦四楼,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义广,河南长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又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新领域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北段万里大厦,机构代码证号x-8。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濮阳市新领域广告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濮阳市交通局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乙、濮阳市新领域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牛某某、赵某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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