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乙、徐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某。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徐某与母亲杨某先后病世,母亲立有遗嘱将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留给原告继承,二被告对此无异议。请求法院判定原告合法继承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房屋一套的相关权利。
被告未某某、未某辩,但其向本院递交书面声明,表示愿意遵从其母的遗嘱,放弃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房产的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三人,其父徐某于2000年8月6日病故,其母杨某于2009年8月5日病故。被继承人杨某于2009年7月10日立有遗嘱,遗嘱表示将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的房产壹套给原告徐某甲,x元存款平均分给孙女徐某某、外孙某某、外孙女陈某某各计x元。杨某病故后,存款x元已遵照其遗嘱分配完毕,现原告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诉至本院,要求按此遗嘱继承上述房产。二被告未某某参加诉讼,但都向本院书面声明,表示愿意遵从其母的遗嘱,放弃上述房产的权利。
另查:被继承人徐某、杨某的法定继承人现有本案原、被告三人。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的房产现登记产权人为徐某。
本院认为,杨某的书面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无人提出异议,故合法有效,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也都表示愿意遵从该遗嘱,本院予以认可,因遗嘱6万元存款已分配完毕,故房产也应依从遗嘱,由原告继承,即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的房产壹套归原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的房产壹套归原告徐某甲所有。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建民
审判员:文艳霞
代审判员:李红颖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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