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乙、徐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某。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徐某与母亲杨某先后病世,母亲立有遗嘱将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留给原告继承,二被告对此无异议。请求法院判定原告合法继承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房屋一套的相关权利。

被告未某某、未某辩,但其向本院递交书面声明,表示愿意遵从其母的遗嘱,放弃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房产的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三人,其父徐某于2000年8月6日病故,其母杨某于2009年8月5日病故。被继承人杨某于2009年7月10日立有遗嘱,遗嘱表示将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的房产壹套给原告徐某甲,x元存款平均分给孙女徐某某、外孙某某、外孙女陈某某各计x元。杨某病故后,存款x元已遵照其遗嘱分配完毕,现原告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诉至本院,要求按此遗嘱继承上述房产。二被告未某某参加诉讼,但都向本院书面声明,表示愿意遵从其母的遗嘱,放弃上述房产的权利。

另查:被继承人徐某、杨某的法定继承人现有本案原、被告三人。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的房产现登记产权人为徐某。

本院认为,杨某的书面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无人提出异议,故合法有效,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也都表示愿意遵从该遗嘱,本院予以认可,因遗嘱6万元存款已分配完毕,故房产也应依从遗嘱,由原告继承,即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的房产壹套归原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房产丁251-101的房产壹套归原告徐某甲所有。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建民

审判员:文艳霞

代审判员:李红颖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欢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