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资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X

委托代理人欧某乙

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廷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勉强维持,过去几年,原告为筹集儿女学费,外出打工,偶尔回家,原告恶语相向,不准原告同居,双方只是名义上的夫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口头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性格相合,原告对被告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欧某乙(现在外打工),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欧某文(现在郴州读书)。从1989年开始,原告外出打工,夫妻交流较少,原告对家庭、子女亦照顾较少,导致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白廊乡X村委会的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因缺乏交流沟通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相互关心体贴,以家庭为重、为子女着想,双方互让互谅,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夫妻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为此,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廷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