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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喜),男,36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刚,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申领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后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截止2008年10月17日,共恶意透支本金x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2.200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申领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x),后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截止2008年11月14日,共恶意透支本金5545.8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3.2008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申领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x),后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截止2009年8月26日,共恶意透支本金787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4.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申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后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截止2009年8月20日,共恶意透支本金496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信用卡诈骗金额为x.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x、段xx的证言,催收记录,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交,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五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八角五分依法追缴;发还招商银行四万一千六百二十一元,发还广发银行五千五百四十五元八角五分,发还光大银行七千八百七十一元,发还中信银行四千九百六十一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张子明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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