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厦经告终字第10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厦经告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汉堡。

委托代理人徐崇利、吴某某,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西堤别墅X号-X号X楼X。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星、杜某某,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9)湖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已达成仲裁协议,根据法发(1995)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请求将该案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9)湖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之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4月27日,厦门宝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略)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由厦门运往德国汉堡,后因宝隆公司内部调整将该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上诉人,得到上诉人的认可。因该合同交货地点在厦门,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厦门,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双方在合同背面的一般条款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上诉理由因无法举证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水胜

审判员柯雅玲

代理审判员朱南红

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俊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