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资刑初字第210号李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9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晖平、唐华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某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在资兴市盗窃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

下:

一、201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飞(另案处理)窜至资兴市新区馨颐花园小区的一栋家属楼下,发现刘某良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坪里。王飞在旁边望风,李某某配开三轮摩托车的电源锁后,骑着摩托车载着王飞回到郴州。之后,李某某和王飞两人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北湖区X镇一个叫曹华的妇女。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5562元;

二、201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飞、李某林(绰号“X”字型的挂锁。王飞和李某林在周围负责望风,李某某用开锁工具将摩托车挂锁撬开,发动摩托车载着王飞和李某林回到郴州。之后,王飞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北湖区X镇陈某。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格为3740元;

三、201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资兴市X镇外贸公司家属楼,将胡某某的一辆“乖乖兔”女式摩托车盗走,李某某在行驶时将车摔坏了,遂将该车扔在鲤鱼江一家汽车修配厂的巷子内。该车后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给了失主胡某某;

四、2010年1月下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飞,窜至资兴市种子公司家属区。王飞负责望风,李某某负责开锁,将陈某某的一辆丰豪牌125型摩托车盗走。之后,李某某和王飞以26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了郴州市收购废品的老板郑六怪;

五、2010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资兴市X路社区家属楼,将谢某某的一辆“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郴州市一收购废品的人;

六、2010年1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飞、李某斌、李某业、何友良(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资兴市新区农业银行家属区,在盗窃吴某某的长江125型摩托车和袁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时,被失主发现,李某某及李某斌、李某业、何友良四人趁机逃脱,王飞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王飞供述;销赃人员郑六怪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的陈某;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到案说明;(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97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7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返回给

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廖国祥

审判员何晖平

审判员唐华美

二O一0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判决书 某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