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阳来美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来美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沈阳祥金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曾用名杨某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1。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蓉辉,系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来美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沈高新法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明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某、王雪征(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来美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与李某某、被上诉人杨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杨某丙与周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0日,杨某乙在金某丁的陪同下,将沈阳祥金某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沈阳来美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金某司)所借的人民币20万元,交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甲。次日,祥金某司给杨某乙出具转帐支票一张(金某为人民币20万元,支票号为x)。支票到期后,因帐户中存款不足而未能承兑。2003年11月18日,杨某乙因到祥金某司索要借款与祥金某司发生纠纷,经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孤家子公安派出所调解,祥金某司同意解决欠款问题,如不能偿还欠款,双方到法院解决。

另查,在一审审理期间,祥金某司提供其主张的有杨某乙签名认可为借款的转帐支票签发使用登记薄及可证明杨某乙借款事实存在的崔某某的证言,均系祥金某司单方所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转帐支票、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孤家子公安派出所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原审法院及本院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为杨某乙持有的祥金某司出具的人民币20万元的支票是如何取得的。杨某乙认为是金某甲向其借款后使用该支票还款,并提供证人金某丁的证言证明其与金某丁一起将人民币20万元交付金某甲,以及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孤家子公安派出所的证实材料证明杨某乙因与金某甲索要欠款发生过矛盾,祥金某司在法律规定期间并未向本院提出足以推翻杨某乙主张的证据;祥金某司抗辩称,其为杨某乙出具的人民币20万元支票是祥金某司借给杨某乙的,虽提供了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及转帐支票签发使用登记薄,但经本院审查确定上述证据均为假证,其抗辩不成立。故对杨某乙要求祥金某司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祥金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杨某乙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沈阳祥金某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沈阳来美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沈阳祥金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以“无借款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杨某乙则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某乙主张系祥金某司向其借款20万元,并提供金某丁的证言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祥金某司出具的支票证明该公司曾有还款的意向及行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孤家子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祥金某司欠款事实的存在及杨某乙就此欠款曾主张权利,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祥金某司虽主张系杨某乙向该公司借款未果,但其提供的有杨某乙签名认可为借款的转帐支票签发使用登记薄及可证明杨某乙借款事实存在的崔某某的证言,均系祥金某司单方所为,祥金某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杨某乙的提供的证据具有优势证据的效力,故沈阳来美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沈阳祥金某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无借款事实”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上诉人沈阳来美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明月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雪征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文博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