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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金都支行与被告辽宁中阳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兴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X号

原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金都支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大石,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系该支行职员。

被告:辽宁中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克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辽宁兴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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