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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因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重集团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X街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沈阳市铁西区X街X-X号。

上诉人蓝某因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民二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某于200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蓝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蓝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蓝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卓琦

审判员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曹桂岩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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