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游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1999-03-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闽刑核字第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999)闽刑核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范某甲,女,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松溪县人,住(略),系被害人叶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航、林某某,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男,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松溪县人,农民,住(略)。因本案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被刑事拘留,同月十五日被逮捕,现押松溪县看守所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以(1998)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甲人民币八千元及扣押物星海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钱江牌摩托车一部、金耳环一副。在法定期限内,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复核,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范某甲称:原判认定被告人游某某无其它可供赔偿的财产不符合事实与法律,因为游某某还有房产及大片磨菇可供赔偿。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有多少可供赔偿的财产是属于执行阶段的事,不是审判时应考虑的问题,原判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公,应予纠正。

本院确认:被告人游某某曾因怀疑其妻杨某美与叶章城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多次与妻子争吵。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晚,游某妻又因此事争吵。次日上午七时左右,被告人游某某携带一把杀猪刀,骑摩托车到渭田镇,打电话叫叶章城出来,遭叶拒绝。游某闯入叶章城设在粮站内的批发部,用刀将叶的腹部刺伤,叶逃走,游某追边用刀朝叶的头、胸等部位砍、刺。叶妻范某甲拉住游某但被挣脱。游某某最终在墙角处朝叶的胸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章城因全身多处被尖刀刺、砍伤,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游某某被追捕围困多日后,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下午在渭田镇X村附近乘上一辆三轮车,听到同车人议论叶章城被杀的事,即承认他就是杀人凶手,称要到巨口村去。不久,被公安人员追截到而被抓获游某正要去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家中暂扣了星海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钱江牌100-B摩托车一部、金耳环一副。庭审中,被告人承认有债权人民币八千元(均在本村),愿意将上述财产赔偿给对方。

认定被告人游某某故意杀人的证据有:被告人游某某对杀人原因及经过供认不讳;游某某之妻杨某美证实游某某因怀疑杨某叶有两性关系扬言要杀叶;证人范某丁、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邵某某、范某乙、吴某某、朱某丙等人证实被告人游某某追杀叶章城的经过;游某某作案时所穿的衬衣经检验所粘血迹血型与叶章城血型同为B型;法医尸检鉴定;提取的作案工具杀猪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在案等证据予以佐证。游某某归案经过有庭审后公安人员证明,与同车乘客吴某明、姚春平、林某凤证言相符。认定被告人游某某赔偿原告人财产损失的证据有:被告人游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相关财物的扣押清单等。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因怀疑其妻与叶章城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竟持刀追赶砍刺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追捕中尚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审根据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已将其家庭共有财产中被告人的份额判赔原告人,处理适当。原告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既无事实证据予以支持,亦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核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即判处被告人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范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建安

审判员林某虞

代理审判员熊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童京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