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负责人:白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芳谊,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被告:沈阳金平工贸总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与被告沈阳北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峰公司)、被告沈阳金平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平工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蒙主审、代理审判员田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闻芳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7日,中行皇姑支行与被告北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56万美元,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1998年12月30日起至1999年6月29日止,利率为年息5.875%。同日,中行皇姑支行与被告金平工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平工贸以其自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X村、地籍号为X-X-X、面积为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北峰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息及诉讼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中行皇姑支行依约发放贷款至被告北峰公司帐户,北峰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金平工贸亦未履行抵押担保还款义务。皇姑支行曾于2001年6月28日及2003年5月14日两次向二被告催收欠款,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2004年6月25日根据国家政策,皇姑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接收上述债权并进行了公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峰公司偿还贷款本息、金平工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沈阳北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06年3月29日前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沈阳金平工贸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不能履行,由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沈阳北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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