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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X与胡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XX,男,196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南海市人,个体户,住柳州XXXX号。

委托代理人关XX,女,197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南海市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住柳州市XXXX号[代理人与原告系兄妹关系]。

被告胡XX,女,197X年X月X日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个体户,住柳州X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柳州市XXX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XX,柳州市XXX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关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翰威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关XX,被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关XX,X年X月X日生下女儿关X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好吃懒做、不做家务,性格暴躁,嗜赌如命,屡教不改并且有偷窃行为。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并有持刀威胁行为。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常为此事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双方缺乏思想交流,没有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关泽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关子慧由被告抚养。

被告胡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是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很好,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认识,199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关XX,X年X月X日生下女儿关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几年来,由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对原告不够关心,双方思想感情沟通较少,常为生活琐事争执,夫妻间为此产生隔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是建立起了较牢固的感情基础。近几年来,双方虽相互间不够体谅,思想感情沟通较少,为生活琐事时有吵闹,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多理解对方一些,多为对方着想,凡事多加商量,夫妻感情将会更加融洽。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关XX与被告胡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翰威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许承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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