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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泉州市侨乡典当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12-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泉经终字第465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泉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林某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泉州市人,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张少鹏,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X乡典当行,住所地:泉州市X路北段闽侨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行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X乡典当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泽区人民法院(1998)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鹏、被上诉人侨乡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1月13日,侨乡典当行与王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3万元,期限90天,综合费率月22.36‰,其中手续费为月13‰,借款时一次性付清,借款利率月9.56‰,逾期还款加收罚息万分之五。当日王某某付清手续费5070元,王某某以址在泉州涂门街龙光楼D501、X室两套房屋为借款抵押物,并交存产权手续。合同约定若未按期还清借款,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期满后,王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应确认为有效。王某某未按约支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意思表示真实并交付产权手续,办理抵押登记,应确认抵押行为有效。原告请求成立,应予支持。王某某辩称未收到款项,无法举证而原告持有被告签署的借据为证,不予采纳。判决:一、王某某应付还借款13万元及综合费、罚息;二、侨乡典当行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优先受偿。受理费411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未查明事实。1998年1月13日签订抵押合同,填写借据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侨乡典当行未将借款交上诉人,无收款收据,一审也未确认收款时间,故本案违约的是被上诉人,应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上诉人损失。另本案应属刑事案件,因为本人有关手续交许子池办理抵押登记后,款被许子池冒领,上诉人发现后即到市公安局刑侦破报案,许骗取借款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判令归还两套房屋有关手续。

被上诉人辩称,借款人王某某已领取款项,其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属违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3日,王某某与侨乡典当行签订一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某某以涂门街龙光楼D座501、X室为抵押,借款13万元,期限自1998年1月13日至4月13日,综合费率月22.56‰,其中手续费用13‰,办理借款时一次付清,借款月利率9.56‰,逾期按日万分五加收罚息。王某某若未按期还款,侨乡典当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偿还本息。同日王某某填具借款借据一份。王某某并提交该两套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平画图、补偿清单等交侨乡典当行。次日,双方向泉州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王某某依约支付手续费5070元,典当行填具收费单,对王某某称款被许子池冒领并到市公安局刑侦队报案。经走访有关人员,确认未受理此案。上诉人二审中提供了证人证某,但无法得到佐证。另查明,王某某现居住于龙光楼D座501、X室。

以上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登记审批表、收费单、补偿安置协议、平面图、庭审笔录、证明笔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抵押借款合同,龙光楼D座501、X室系合同项下抵押物,现仍由王某某使用占有,典当行处仅存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平面图等手续,明显违反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及第二十五条“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之规定,且本案无当票这一典当业务中必备凭证,故本案抵押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无效主要责任在于典当行。故原物应各自返还,典当行应将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平面图已收取手续费等归还王某某。王某某应返还13万元并赔偿占用资金损失。原判认定合同有效,判令支付借款及合同规定的综合费、罚息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称未收取款项,本院调查结果无法证实其主张及其提供的证人证某,故其主张不予采纳。对于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至于上诉人与许子池之间的关系,应另行解决。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性错误,判决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丰泽区人民法院(1998)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侨乡典当行13万元,并赔偿占用资金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扣除王某某已付款项5070元);

三、侨乡典当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交存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平面图、补偿清单等房产手续。

本案受理费4110元,王某某负担3000元,侨乡典当行负担1110元。原判受理费按此比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志

审判员郭立新

代理审判员丰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黄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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