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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华业商场退休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志威,系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飞机制造公司退休职员,住(略)-X号。

上诉人佟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赵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主审)、代理审判员张红君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6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佟某某与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于同年5月分居。2005年8月1日,马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佟某某离婚。

另查明:马某某婚前为佟某某购买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并给付佟某某2万元彩礼款。

再查明:双方财产有:34寸数码创维彩电1台、海尔小神童洗衣机1台、卫星天线、微波炉、床上用品(包括被子两床、床单两条、枕头两对)、4头猪、36只鸡、23片暖气片、60米管子、2千块砖。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经原审质证、认证,并经二审审核,足资认定,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马某某与佟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相互不够了解婚后产生矛盾,并于2005年5月分居生活,马某某于2005年7月18日回沈阳居住,虽然佟某某表示不想离婚,无夫妻和好的证据,故依法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关于马某某要求佟某某返还金项链、金手链、金戒子和2万元问题,要求合理,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共养猪4头问题,应合理予以分割。关于马某某放弃36只鸡、床上用品和家电问题,予以准许,归佟某某所有。关于佟某某称三金和2万元是马某某赠与其的财产问题,既然是赠送是为了夫妻白头偕老,相互关照,且为了共同生活,双方从结婚至分居时间较短,应予以返还。关于结婚后居住佟某某住房问题,坐落于新民市X乡X村的住房归佟某某所有,马某某住房自行解决。原审判决: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二、财产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归原告所有(由被告返还)。34寸数码创维彩电1台(2900元)、海尔小神童洗衣机1台(600元)、卫星天线1个、微波炉1台、床上用品(被子两条、床单两条、枕头两对)、暖气片23片、管子60米、2万块砖归佟某某所有。三、共4头猪,双方各两头猪,36只鸡归被告所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2万元。五、坐落于新民市X乡X村住房归被告所有,原告住房自行解决。六、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00元,双方各承担100元。

宣判后,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现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不同意离婚。二、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是被上诉人婚前赠与的,属于个人物品,不应返还。三、2万元是被上诉人赠与上诉人的,不应返还。四、原审遗漏了被上诉人的工资和奖金,要求依法分割。五、2万块砖实际是2千块砖。六、4头猪都死了,不应判决。

马某某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离婚。刚结婚不久,上诉人就撵被上诉人出门。二、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钱买的。三、2万元是上诉人提出其女儿要结婚,向被上诉人要的。四、双方结婚以后,上诉人把被上诉人的工资卡拿走,4、5、6月的工资上诉人都取走了,被上诉人要回沈阳看孩子,向上诉人要100元、200元都不给。被上诉人退休了,没有奖金。五、砖是2千块不是2万块。六、4头猪是双方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原审时上诉人并没有提出4头猪已经死亡。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的问题。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而登记结婚,致使双方在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分居生活,足证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关于上诉人主张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和2万元是被上诉人婚前赠与的,且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属于个人物品,不应返还的问题。首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已经结婚。其次,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并没有造成被上诉人生活困难。第三,双方结婚4个多月。综上,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2万元为宜。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和2万元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遗漏了被上诉人的工资和奖金,要求依法分割的问题。因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被上诉人处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故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项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主张2万块砖实际是2千块砖的问题。因被上诉人认可是2千块砖,故原审判决2万块砖归上诉人,属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主张4头猪都死了,不应予以分割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并未提供4头猪已经死亡的证据,故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34寸数码创维彩电1台(2900元)、海尔小神童洗衣机1台(600元)、卫星天线1个、微波炉1台、床上用品(被子两条、床单两条、枕头两对)、暖气片23片、管子60米、2千块砖归佟某某所有;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0元,由佟某某、马某某各承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琳

审判员郭净

代理审判员张红君

二ОО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海滨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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