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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因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1-961间号。

上诉人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因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沈铁西民房一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6日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倩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宏伟金都X号楼X-X-X间号;工期为55天,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7日(减除节假日);宋某某购买装修材料,装饰公司包人工费;工程总造价x元,其中购材料费x元、人工费9282.91元、管理费2870元、税金414元。同月20日装饰公司收取了宋某某设计费600元。同月23日装饰公司收取了宋某某工程装修款8353元。同日签订合同后,宋某某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了装饰公司施工人员1套,宋某某自己保留了1套房屋钥匙。同月29日装饰公司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06年2月4日装饰公司将施工图纸交付宋某某。同月24日宋某某发现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多处不符,厨房、卫生间渗漏,通知装修公司停工。现房屋状况为阳台与客厅相连的承重墙被拆砸,每侧拆砸约x。南北居室及客厅处地面在原地面基础上又抹了一层(约30mm)水泥灰,此后又被铲除。卫生间及厨房地面砖已铺完,但存在渗漏。煤气表被拆。门厅、客厅、南居室顶棚用pvc管穿引电线,pvc管裸露在外,需吊棚。本案在审理中,宋某某申请对卫生间、厨房地面是否渗漏,墙面铺装是否符合要求,主体墙被拆砸后能否正常使用,使用年限是否受影响,地热散热能否达到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承重墙体被砸后,洞口增大,墙体变小,构造柱截面变小,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影响结构正常安全使用,影响房屋的抗震性能,应按原设计图纸恢复。厨房墙面铺装分项工程合格。因对卫生间、厨房防水试验可能造成大面积渗漏,鉴定单位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签订的《家装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宏伟金都宋某生(宅)设计方案图》、《施工项目单》、《预算报价书》、《东方家园沈阳店装饰材料预算单》、《居室施工现场技术交底认可表》、《业主原房屋各项技术数据量记录表》、《睡点觉的确认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工程中期验收记录表》,宋某某于2006年2月24日给装饰公司出具的暂停施工通知,宋某某举出的照片,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兴出具的《检验报告》,辽宁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并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诚信履行。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后,原告将居室的钥匙交付被告,并就房屋的情况进行了交接。从双方交接记录看,没有反映承重墙被拆砸,所以应该认定是在被告接管房屋后,承重墙被拆砸的。被告接管房屋不仅是对房屋装修,也要对房屋进行管理,被告每天都在房屋内工作,原告又是偶尔到场监督施工,所以主要管理责任在被告。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是原告拆砸的承重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某卫生间和厨房,被告应按合同履行。从被告提供的工程预算单看,厨房有地面作防水一项,被告未作,构成违约。

关某南北居室、客厅地面加铺一层水泥灰,原双方签订的《预算报价书》无此项目,在施工中双方又未签证增加此项目,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是原告要求增加此项目的,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某电路安装,南居室穿有电线的pvc管裸露于棚顶,必需吊棚才能覆盖。双方签订的《预算报价书》无南居室吊棚一项,故南居室电路未按图纸施工。

关某煤气表被拆,按相关某律、法规的规定,燃气管道属于易燃、易爆、危险设施,应由燃气管理部门施工,其他个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动。被告自认是其拆卸,并不能提供有关某门的许可、授权,所以其应对此承担责任。

纠纷是因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图纸施工,施工质量有问题,而被告对此否认产生。经查,被告在施工中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被告应对纠纷的产生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日将原告的房屋门钥匙一套返还原告;三、从2006年3月8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被告按工程总造价x.30元,按每日0.2%给付原告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对争议房屋卫生间地面返工,返工所需人、材、物被告自行承担,材料达到原告原有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标准达到双方合同的标准,并且能够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渗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返工,所需费用,被告全额承担;五、被告对争议房屋的厨房地面返工,返工所需人、材、物被告自行承担,材料达到原告原有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标准达到双方合同的标准,并且能够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渗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返工,所需费用,被告全额承担;六、被告办理煤气表及煤气管安装,并经相关某门验收合格,所需费用被告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被告全额承担;七、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744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履行(7443元的依据,pvc管安装200元、卫生间贴墙砖及面砖110元、地面铺设72元、墙面防水70元、地面防水36元、厨房地砖铺设103元、墙砖铺设186元、地面防水33元,以上合计910元,8353元-910元=7443元);八、被告赔偿原告水泥、沙子款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数量、单价,该价款为估价);九、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卫生间、厨房的施工是否合格,原审法院采信物业公司的证据显属不当,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某;(二)南北居室、客厅地面加铺一层水泥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显属不当,且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水泥、沙子款600元没有依据;(三)关某电路安装和煤气表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责任不当;(四)诉讼费和鉴定费,原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对鉴定结论没有采信,因此判令上诉人全部承担不当;(五)违约金按日0.2%给付被上诉人过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六)施工已完部分发生费用5481.20元不应退还给被上诉人。宋某某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诚信履行。

关某厨房地面防水,双方签章的《工程人工费预算单》上约定:“地面做防水4.12平方米”,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签证同意减少了该装修项目,构成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工并无不当。

关某卫生间防水,双方签章的《工程人工费预算单》上约定:“地面做防水4.5平方米,墙面做防水14平方米”,上诉人未告知被上诉人用何防水材料和采取何施工工艺作防水,也未通知被上诉人进行防水的竣工验收和做防水试验,并在防水竣工验收单上签字,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此项防水合格的请求不予认定和支持。

关某南北居室、客厅地面加铺一层水泥灰,上诉人主张是按被上诉人要求所做,被上诉人否认。双方签章的《工程人工费预算单》无此装修项目,上诉人又举不出被上诉人此增项的签证手续,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认定和支持。关某垫层所用水泥、沙子,被上诉人共买1200余元水泥、沙子用于厨房、卫生间砖的粘贴和被用于垫层,原审法院估价600元水泥、沙子用于垫层,作为专业的上诉人也未举出证据证明垫层的需用量和单价,用以证明原审判决有误,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认定和支持。

关某电路安装,因被上诉人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上已签字认可,故本院认定该项装修符合双方约定。

关某煤气表,上诉人在二审审理中已承认系贴墙砖时所摘,愿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予以准许。

关某0.2%的违约金,双方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期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0.2%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并未主张违约金的给付,但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付,应予准许。原审关某违约金的判决不当,应予改判。

关某装修工程已完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上诉人主张卫生间贴墙砖20平方米人工费440元和墙面作防水14平方米人工费70元与实际发生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房屋地面找平人工费648元,因无被上诉人工程增项签证,且已凿掉,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增项部分,因被上诉人未验收,对质量不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双方认可卫生间贴墙砖8平方米,经核算装修工程已完部分(包括判决返修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为4089.3元,被上诉人已交人工费8353元,故应返还给被上诉人装修人工费4263.7元。

关某承重墙被拆砸的鉴定费用1万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擅自拆砸承重墙,指出上诉人进入装修场地时与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了装修房屋的状况,在这份《记录表》上承重墙未拆砸,是上诉人进场后拆砸的承重墙。上诉人辨称是被上诉人找人拆砸的承重墙,并举出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因施工人员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某,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进入装修现场后有对装修现场的管理之责,如确实是被上诉人拆砸承重墙应签单确认。故原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经司法鉴定,证明承重墙被损害的技术状况,故此鉴定费用应由上诉人负担。关某装修鉴定4500元,地面垫层和防水检测的责任应由上诉人负担,墙面贴砖质量合格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负担,故应由上诉人负担3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00元。

关某案件受理费1179元的负担,原告宋某某要求返还装修人工费8353元、设计定金600元、装修材料费x.26元,合计x.26元,法院支持了3953.50元,故上诉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69元,被上诉人应承担101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3)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沈铁西民一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1项,即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合同;第2项,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日将原告的房屋门钥匙1套返还原告;第4项,被告对争议房屋卫生间地面返工,

返工所需人、材、物被告自行承担,材料达到原告原有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标准达到双方合同的标准,并且能够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渗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返工,所需费用,被告全额承担;第5项,即被告对争议房屋的厨房地面返工,返工所需人、材、物被告自行承担,材料达到原告原有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标准达到双方合同的标准,并且能够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渗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返工,所需费用,被告全额承担;第6项,即被告办理煤气表及煤气管安装,并经相关某门验收合格,所需费用被告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处理,所需费用被告全额承担;第8项即被告赔偿原告水泥、沙子款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数量、单价,该价款为估价);

二、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沈铁西民一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3项,即从2006年3月8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被告按工程总造价x.30元,按每日0.2%给付原告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第7项,即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744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履行(7443元的依据,pvc管安装200元、卫生间贴墙砖及面砖110元、地面铺设72元、墙面防水70元、地面防水36元、厨房地砖铺设103元、墙砖铺设186元、地面防水33元,以上合计910元,8353元-910元=7443元);第9项,即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从2006年3月8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上诉人按工程总造价x.30元给付被上诉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装修人工费4263.7元;

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宋某某负担1010元,由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9元

鉴定费x元,由宋某某负担1500元,由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x元。

上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宋某某负担179元,由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凤歧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某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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