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甲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常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文初,常宁市洋泉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伟红,湖南天戈(略)事务所(略)。

原告邓某甲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初、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准予离婚。

被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没有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也未因此发生过争吵。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如下:原告邓某甲与被告何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女邓某(又名邓X)。2000年11月3日双方自愿在常宁市X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一子邓某阳。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告邓某甲主张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并提供了证人彭某、刘某丙、邓某丁、邓某丁、郭某某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何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邓某丁、邓某丁、郭某未出庭作证,证人彭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上述证据其证明力较弱,证人刘某乙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难以采信,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体谅,本着对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胜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何某某 常民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