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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系辽宁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琳,系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传盛,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4日受理后,于2007年6月20日做出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曲阿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候杨参加评议,于200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1993年由外方香港华阳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与中方辽宁东北新兴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1998年中方股东新兴公司由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被告占70%股份,在被告控股期间,单方非法掌握原告的管理权,控制原告经营,并非法占用原告的交通工具,办公器材和文件档案等财物。2004年3月外方股东持股占公司股份的80%,经营管理权从被告处收回,但被告拒不返还占用原告的资产。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交通工具、办公器材等资产和文件档案等财物,如不能返还资产,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新兴公司与华阳公司合资成立原告沈阳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新兴公司占70%股份,华阳公司占30%股份。1994年双方出资比例调整为各占50%。1998年6月20日,新兴公司被被告合并,被告成为合资公司的中方合营者,并由中方担任合营公司的董事长职务。在此期间先后在新兴公司出资的土地上建设太阳广场工程和施工了南乐郊北住宅组工程。2001年华阳公司以被告在建设太阳广场过程中侵犯其权益,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确认如下事实:自从被告委派的董事出任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以来,合资公司实际上已为被被告一方所掌握和运行,因此做出了种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作出裁决,太阳广场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以合资公司名义贷款或由合资公司担保的借款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4月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该案件时,委托沈阳北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资产予以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原告的设备资产经折旧后,价值x.2元。2004年3月华阳公司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以其在原告30%的股份抵偿华阳公司。华阳公司占原告公司股份的80%。由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被告向原告移交了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以及部分财务记帐凭证。2005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交通工具、办公器材、财务帐册等财物。本院于2005年10月10日做出[2005]沈中民四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原告除一辆辽x奔驰S320能够证明在被告处外,其他财产无相关证据证明在被告处,待原告证据充分时另行起诉。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评估报告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中民四权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对其所主张的财物享有所有权;被告是否非法占有原告的财产或相关资料,一直没有给付。

首先,原告主张返还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的资产;2、太阳广场和南乐郊北住宅组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资料;3、新一佳超市、萃华楼等占用太阳广场所依据的相关合同;4、1993年至2004年的财务帐册。本院认为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其理由:1、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中,对被告股权转让所做的评估,是针对原告的财产进行的评估(即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的资产为原告所有)。2、[2005]沈中民四权初X号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奔驰车,该车也是评估报告之列,该案虽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所主张的其他财物在被告处为由驳回部分请求,但因此也肯定了财产的主体是原告。3、通过太阳广场和南乐郊北住宅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足以证明建设单位为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4、太阳广场的所有权归属原告已在国际贸易仲裁委得到确认,因此产权所有人应当取得与使用人新一佳超市等之间的合同。

其次,上述财产是否由被告非法占有。根据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现中国国际仲裁委认定被告成为合营公司股东后,合营公司实际上由被告一方掌控和运行,并做了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告控制着合资公司的财物。而太阳广场和南乐郊北住宅组均系被告实际控制原告时开发的项目,相关的施工资料作为财物的一部分,也应由被告控制和保管。

最后、被告是否返还了原告所主张的财物。2004年香港华阳公司占80%股份。金阳公司的董事长职务由华阳公司担任,公司内部进行了交接,根据庭审情况,仅交接了记帐凭证和原告的公章。对于评估报告中所列财产和相关工程资料均未予移交,现被告不能提供出资产已交付原告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被告对于评估报告中所列的交通工具(扣除[2005]沈中民四权初X号判决书中的奔驰车,评估价格x元)、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承担返还责任,如不能返还应按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数额即x.2元予以赔偿。同时被告应将有关太阳广场、南乐郊北住宅组的工程资料以及原告的财务凭证一并返还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评估报告中所列的公寓也应返还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处房产现在的产权状态,且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的方式,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的财产(详见附表1);

二、如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条款,赔偿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2元;

三、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太阳广场的相关建设资料(详见附表2);

四、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南乐郊北住宅区的建设资料(详见附表3);

五、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新一佳公司、萃华楼使用太阳广场的租赁合同书;

六、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金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1993年至2004年的财务帐册。

上述第二款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沈阳正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阿翔

代理审判员候杨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淋茜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附表1

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列的资产:

1、地柜2、办公桌3、会议桌4、椅子5、资料柜6、资料柜7、办公桌椅8、服务台9、沙发10、套床衣柜11、套床衣柜12、乒乓球台13、元桌14、消毒柜15、打字机16、会议桌17、会议桌18、书柜19、台球案子20、潜水泵21、电控柜22、天津大发汽车23、美国产莫利亚面包车24、奥迪V6汽车25、松辽客车26、x吉普车27、松辽旅行车28、旅行车29、x型汽车30、微机31、照相机32、微机33、微机34、BB机35、M25录放机36、对讲机37、F55录放机38、先锋音响39、21寸熊猫彩电40、音响41、x照相机42、FVC录放机43、集团电话44、美菱冰箱45、半球冰箱46、全自动洗衣机47、对讲机48、复印机49、计算机50、计算机51、手提电话机52、讲话机53、对讲机54、传真机55、上海金鹰扩大机56、功放机57、调音台58、复印机59、打字机60、电话交换机61、集团电话62、电话63、计算机64、手提电话65、手提电话66、移动电话67、移动电话

附表2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勘察、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书

5、设计任务书、初眇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7、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购销合同

8、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附表3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勘察、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书

5、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7、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购销合同

8、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9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工程技术档案

10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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