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沈民四知初字第X号
原告:邵某某,男,38岁,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街X号。
原告: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信萍,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和,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沈阳康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沈阳康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邵某某、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康健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康博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宋坤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代理审判员王某航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邵某某拥有一种多功能管式油位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4。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经邵某某授权实施该专利。后原告发现,被告沈阳康健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康博电器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制造专利产品,给原告造成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专利技术使用费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372,186.58元。
被告沈阳康健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康博电器有限公司辩称:我们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某于2001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多功能管式油位计的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2月14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x.4。2001年5月,原告邵某某许可原告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被告沈阳康健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康博电器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变压器YW管式油位计,其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已构成专利侵权。此外被告还在变压器等刊物上,以发布广告的形式,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变压器YW管式油位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康健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康博电器有限公司承认对原告邵某某的多功能管式油位计专利权(专利号x.4)侵权事实;
二、被告沈阳康健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康博电器有限公司同意就侵权事宜向原告方致歉,并对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额总计人民币35万元。共分二次付清,于2004年5月15日前赔付人民币6万元,于2004年10月10日前赔付余额29万元;
三、原告邵某某同意被告沈阳康健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康博电器有限公司有偿长期使用多功能管式油位计专利技术,原告邵某某应负责在国家规定的专利权有效年限内按期支付专利权年费;
四、原告邵某某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双方对第三方的该专利侵权行为负有共同追查责任;
五、有第三方发生就x.4专利的侵权行为时,在追查侵权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追查侵权所得利益由双方协商分配;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6,871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坤赤
代理审判员王某航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东峰
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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