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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万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杰,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梅,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抚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法制报道记者,住(略)。

案由:专利权侵权纠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万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代理审判员王某参加评议,于200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王某梅,被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过多年研究发明出一种深受客户欢迎的五香蛋加工制作方法,并于2004年10月13日申请发明专利,2006年2月8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x.6。原告发现曾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被告获取原告的专利产品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从事原告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警告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被告不听劝阻,继续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承担由此而来的诉讼费用。

被告万某某辩称,我在1999年下岗时就已经开始学习石(实)蛋的制作技术,制作方式大同小异,都是将鸡蛋切口后将蛋液倒入容器,加进调料拌匀,再灌装蒸制。当时都是小作坊,谁也没有办执照,后来做大后我在2004年4月份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再后来才办了营业执照。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于2006年5月29日在通化市人民政府网站、运城在线网站、东北新闻网、新华社吉林频道四个网站,依职权调取了如下文章:

1、《2002年市卫生局查处十大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网址//th.jl.x.cn/x/x.x=9。

2、《暗访长春鸡蛋加工黑窝点:死鸡臭蛋做成食品》,网址//news.x.com.cn/s/X-X-X/x.x。

3、《串店老板怒揭老底化石粉“孵”出烧烤“实蛋”》,网址//x.x.com.cn/x/x/x.x。

4、《城市晚报:烤毛蛋用的竟是人造实蛋》,网址//www.jl.x.com/x/news/x/2002/09/x-04.htm。

原告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专利方法是自己发明的,在申请日前,别人都是用手晃鸡蛋的方法生产石(实)蛋,没有人用将鸡蛋开口的方法生产石(实)蛋;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于2004年10月13日申请了一种五香蛋制品及其加工工艺发明专利,2006年2月8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x.6。原告的权利要求是:一种五香蛋加工工艺,其特征是将禽蛋切口,将蛋液倒入容器,加入盐、鸡精、味精、料酒、花椒、大料和五香粉,打匀,灌装,蒸制。被告自1999年开始学习制作石(实)蛋技术,该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但在蛋液中加入的配料有所不同。

通化市人民政府网站2003年2月21日在《2002年市卫生局查处十大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一文中叙述:“2002年4月2日,通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市头道沟附近查处一无证从事“实蛋”的地下黑加工点,该点使用收购的废弃空鸡蛋壳,将蛋清、蛋黄某搅拌后灌入蛋壳内,煮熟后销售,……”

运城在线网站2004年6月15日在《暗访长春鸡蛋加工黑窝点:死鸡臭蛋做成食品》一文中叙述:“工作人员询问这些实蛋的制法,这名妇女表示就是用鸡蛋加面碱和水一搅拌,再灌到蛋壳里,然后用闷罐一蒸就可以了。而工作人员则肯定地表示,像这样的实蛋根本不可能单纯用面碱就能兑出的。幸福工商所的张所长表示,这些实蛋可初步断定在制作过程中,一定还掺入了其它的一些工业原料,但是当前并不能确定到底加入了什么工业原料,只有将这些实蛋拿回去经过化验后方能知道。”

东北新闻网2004年5月1日在《串店老板怒揭老底化石粉“孵”出烧烤“实蛋”》一文中叙述:“见李老板发呆,商贩笑着说:“奇怪吧那就是实蛋里面的东西啊!有蛋清、绿药、化学合成胶、绿豆粉和化石粉等,搅合搅合往空蛋壳里一浇,就成了一个实蛋啦!你看,那边是我从养鸡场买的空蛋壳!”顺着商贩手指的方向,李老板看到屋里的角落里整齐地摆放着一个个一端开了一个小口的蛋壳。这时,那锅“绿浓汤”也熬好了,熬汤的人不紧不慢地拿着装满绿浓汤的大勺往一个个空蛋壳里一浇,含有化学合成胶的“绿浓汤”一遇冷,马上凝固了,结成一个个绿莹莹的实蛋,商贩高兴地说:“你看,多简单,实蛋就是这样做出来的!”

新华社吉林频道网站2002年9月7日在《城市晚报:烤毛蛋用的竟是人造实蛋》一文中叙述:“‘没有办法呀,现在上哪弄那么多实蛋去,只好用鸡蛋来做,可又不能用整个鸡蛋,那样的话,蛋清和蛋黄某分开的,一看就知道不是实蛋,只好先把鸡蛋打散了,再对上料,上屉蒸。’说着的时候,鸡蛋已掰完了,旁边的一个人递过来一把电钻,电钻的前边夹着一个细长的铁筋,铁筋的最前端有一个圆圈。她开动了电钻,插进铁桶里,开始搅拌,一边搅拌,一边往里放一些粉末状的东西。记者看见在炕上摆着几个塑料袋,其中一个袋子上模模糊糊地有“XXX山梨酸”的字样。搅拌均匀之后,一个妇女把蛋壳开口朝上摆在蛋托上,用漏斗往每个蛋壳中灌搅拌过的液体。等把所有的蛋壳都灌满后,再把灌好的蛋壳放到蒸屉上用火蒸。她告诉记者:‘实蛋就是这么做出来的。’”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工商注册信息表、证人证言、照片、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及互联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一、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表明若要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前提既要是发明创造又要依法获得专利权。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前,国家机关文件、报纸、互联网就已经将一种石(实)蛋的加工工艺,即将鸡蛋切口后将蛋液倒入容器,加入调料打匀,再灌装蒸制的工艺,作了公开报道,这些行为使申请日前石(实)蛋的上述加工工艺成为公知技术,被告使用这种技术制造产品并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是在专利申请日后才开始使用现在的加工工艺生产石(实)蛋,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将鸡蛋切口后将蛋液倒入容器,加入调料打匀,再灌装蒸制的工艺加工石(实)蛋,虽然原告提供的工商注册信息表上被告的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但这只能证明被告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日期,不能证明被告使现在的加工工艺生产石(实)蛋的日期,故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翼飞

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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