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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中铁十二局七公司衡炎高速公路第九标段项目部工委副书记,家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4日被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衡炎高速公路第九标段项目部因为要取土需在附近村组临时征用土地取土,被告人崔某某将这一消息告诉了颜某(另案处理)、沙某某(平水林某场长)及向某某(时任平水国土所所长,另案处理)等人,颜某、沙某某及向某某三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商量在附近各村组租用土地,土地租好后供第九标段取土,从而获取临时用地补偿款,并把商量结果告诉了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同意了他们的想法并告诉了颜某第九标段项目部需取土的具体位置,颜某等人共在七个村组租地供第九标段项目部取土。被告人崔某某在做临时用地呈报申请表时,向某某等人认为临时用地补偿款只能补偿给土地所有权的各村组而不能补偿给个人,所以要求被告人崔某某将被被取土方的资料做在平水镇平水林某,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被取土方土地所有权为各村组而同意将被取土方资料做在平水林某,明知实际取土的面积比预估取土面积小时而按预估面积上报资料,并与平水林某签订临时征用协议。临时用地补偿款拨到平水林某账上后,颜某通过退押金、退货款等虚列名义从平水林某财务上领出临时用地补偿款64万余元。2008年中的一天,颜某等人为感谢被告人崔某某在临时用地取土工作中的帮助,由颜某送给被告人崔某某5万元人民币。

衡炎高速公路第九标段项目部因在给予村民损失赔偿款超出了预期标准,被告人崔某某向某目部经理林某某提出在永久性征地时虚报征地面积,套取部分现金用于赔偿村民损失,林某某同意了。2008年4月份,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向某某在平水镇X村K163-680桩号征地时虚征6.8亩地获得土地补偿款14万余元,后向某某给了被告人崔某某12.5万元,被告人崔某某收到钱后告诉了林某某,但没有及时将钱上交到七公司财务,向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将这12.5万元钱上交公司纪检部门。

2008年被告人崔某某所在单位帮五峰村X组扩建一条路时接收张家组组长送的3000元。

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于2010年8月3日是因形迹可疑被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应视为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上交非法所得17.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某某开庭审理前的供述,证人向某某、颜某、沙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衡炎高速公路茶陵段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协议书,临时用地补偿计算表,关于请求征用临时用地的报告,记账凭证,领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性质的说明,扣押清单,文件清单,被告人崔某某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担任中铁十二局七公司衡炎高速公路第九标段项目部工委副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工程临时征用地取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为工程老板颜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颜某所送的贿金,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是因形迹可疑,被检察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退交了5万元赃款,并还积极退交了违法所得12.8万元,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陈某某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免除处罚的意见,本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事实,予以采纳,建议法庭免除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崔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二、被告人崔某某违法所得17.8万元,已由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予以追缴,并由该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的没收财产即人民币二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花明兰

人民陪审员陈某华

人民陪审员彭斌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温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某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某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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