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奉大电线电缆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街X号X门。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单位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尉,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男,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局消保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系该局法制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阳奉大电线电缆经销处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某,上诉人沈阳奉大电线电缆经销处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奉大电线电缆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奉大电线电缆经销处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人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唱英梅
审判员刘永江
代理审判员王某涛
二○○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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