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某分局特殊设备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奇,辽宁寰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通停车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街X—2。
法定代表人江某,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隆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X号。
上诉人沈阳市于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某区人民法院(2005)于某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开庭审理后决定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于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上诉费100元,上诉人沈阳市于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浣
代理审判员王继东
代理审判员王东涛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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