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因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电缆厂教育处干部,现住(略)-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X号X室。

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

法定代理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赵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10-X号(缺席)。

原审第三人赵某己(曾用名李某飞,系赵某戊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留学生,现住(略)-10-X号(缺席)。

上诉人赵某甲因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行初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3月6日,原告赵某甲以要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变更x号公有直管住房租赁证承租人为由诉讼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作出(2003)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3年8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沈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3)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人赵某甲的上诉。2003年12月22日,原告赵某甲又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01年7月8日签发的x号公有直管住房租赁证并判令被告为原告签发合法的居住登记,即公有直管房屋租赁证的诉讼请求诉至本院。在此次庭审过程中,经原审法院确认,原告明确以要求被告为其签发公有直管房屋租赁证为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关于要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为其签发公有直管房屋租赁证的诉讼请求与原告于2003年3月6日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一致的,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就原告的诉请作出过判决,故原告再次基于同一事实就同一诉讼请求进行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甲承担。

上诉人赵某甲上诉称:(2005)于行初重字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1、第三人赵某乙手持的x号公有住宅租赁证记载的内容人口是5人,辈数是3,但姓名一栏却只有3人,是2辈,显然是矛盾的,存在问题,本身就无效,原审无视此情况;2、第三人赵某乙乘人之危取得x号赁赁证;3、第三人赵某乙善于弄虚作假,明明是沈阳蓄电池二分厂的在籍职工,硬说是无业,明明在大东区安乐社区X巷16BX-X-X长住,从1996年9月开始申请并领取低保,但在诉讼中,欺骗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明,说什么自2002年1月9日之前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于洪区X街X-X号X室。实际上其自结婚后,就从没有在于洪区X街X-X号X室居住过;3、x号租赁证盖有公章一面租赁事项第6条规定,此证有效期三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004)于行初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注意到了x号公有住房租赁证属于合同法的租赁合同,受合同法调整过期无效,所以判决撤销该房证,并判决给上诉人重新办理公有直管住房租赁证;4、原审开庭时间是2005年10月26日,上诉人选择了要求重新办理公有住房租赁证的诉讼请求,因为二次判决已撤销x号公有住房租赁证,而且开庭当日,x号公有住房租赁证已无法律效力。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引用的《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纯属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行初重字第X号裁定,依法发回重审或维持(2004)于行初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2003年于洪区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2003)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赵某甲对该份判决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诉,而市法院维持了该判决。赵某甲本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赵某乙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本案诉争的房屋的承租人代表人是我父亲,共同居住人有我和我母亲。赵某甲和赵某戊于1992年一起去的日本,赵某甲1999年回的国,赵某戊至今仍在日本,而诉争的房屋是于洪区设计室于1995~1996年期间分给我父亲的,尽管在调查表上还写了他俩的名字,但他俩并不在国内,并且因为出国赵某甲和赵某戊的户口已经被注销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甲于起诉书中写明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在一审庭审中,经法庭指导其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法给赵某甲签发公有直管住房租赁证”,而该诉讼请求已经在上诉人于2003年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审理过,该案经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驳回了赵某甲要求将其变更为房屋承租人的诉讼请求。现上诉人再次基于同一事实就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x号租赁证有效期为三年,在2005年10月26日一审开庭时已经失效,故上诉人选择了要求重新办理公有直管住房租赁证这一诉讼请求的主张,因其未在租赁证到期后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要求确认该证已失效并给其办理公有直管住房租赁证的申请,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行初重字第X号行政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上诉人赵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浣

代理审判员王鹏

代理审判员王东涛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建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履行 房屋租赁 登记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