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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饺子馆因沈阳市房产局拒绝履行注销房证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甘露饺子馆(以下简称甘露饺子馆),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男,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黄某乙,系辽宁合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李某丁,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租赁商社(以下简称重型商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甘露饺子馆因沈阳市房产局拒绝履行注销房证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露饺子馆的委托代理人黄某、黄某乙,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原审第三人重型商社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阳市房产局于2001年11月1日依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济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济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济中法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沈阳市盛朝实业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包括17—22轴1—X层364平方米房屋在内的850.6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给重型商社。甘露饺子馆于2001年11月1日申请沈阳市房产局对上述的364平方米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沈阳市房产局拒绝发证。甘露饺子馆于2005年4月29日向沈阳市房产局申请注销座落于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17—22轴1—X层的房屋所有权证,沈阳市房产局拒绝注销,甘露饺子馆诉至法院,要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职责。

原审认为,沈阳市房产局系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沈阳市盛朝实业公司所有的房屋给重型商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甘露饺子馆并未取得座落于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17—22轴1—X层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使用证照,其申请对该争议房屋发证之前,该房屋已由沈阳市盛朝实业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甘露饺子馆仅提供了沈阳铁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市铁西区房产管理局保工联建办的回迁手续及法院调解书,但没有提供沈阳铁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市铁西区房产管理局保工联建办对争议房屋是否享有处分权的证据,故其要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注销争议房屋所有权证的职责,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甘露饺子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甘露饺子馆负担。

上诉人甘露饺子馆诉称,沈阳市房产局在明知其原发证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又扩大协助执行范围,其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上诉人向沈阳市房产局申请注销房证,沈阳市房产局未答复,故上诉人诉至法院。虽然沈阳市房产局在诉讼过程中答复,但上诉人未撤诉,依法应当作出确认沈阳市房产局违法的判决。故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沈阳市房产局注销争议房屋权属证书,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被上诉人将争议房屋登记在重型商社的名下是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实施的行为,故未予注销争议房屋所有权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重型商社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述称,重型商社取得争议房产合法有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甘露饺子馆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1995年5月26日协议书:2、1996年10月25日补充协议书;3、1997年6月26日专用收款收据;4、1997年6月30日《商品房购销协议书》;5、1997年6月30日《房屋准住通知书》;6、17—22轴网点楼图纸;7、2001年8月28日《契证》,用以证明申请发证的时间是2001年8月28日。8、2001年11月1日《交款通知单》,1—X号证据用以证明甘露饺子馆是争议房屋的合法使用人。9、2001年11月1日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收件收据反馈意见卡,用以证明沈阳市房产局要求甘露饺子馆在2001年12月1日到房产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其已确认甘露饺子馆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10、重型商社《函告》及沈房司转字第(2001)第改X号《批复》。用以证明甘露饺子馆是2003年8月28日才收到重型商社邮寄的材料,知道沈阳市房产局为重型商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沈阳市司法判决、仲裁裁定、行政处罚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审批书;2、关于房地产司法转让登记的批复;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济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济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5、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济中法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6、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7、沈房权证铁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9、契税完税证;1—X号证据用以证明对现争议房屋产权登记更名给重型商社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提供了相关法规依据。

上述证据及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甘露饺子馆于2005年4月29日向沈阳市房产局提出注销重型商社房产证的申请,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甘露饺子馆的该申请事项,属于沈阳市房产局的职责范围,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沈阳市房产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甘露饺子馆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阳市房产局注销重型商社的房产证。在诉讼过程中,沈阳市房产局作出书面答复,不予注销该房产证。一审法院为避免诉累,并结合甘露饺子馆的诉讼请求,决定对沈阳市房产局不予注销重型商社房产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无明显不当。对此,甘露饺子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无需再判令沈阳市房产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甘露饺子馆注销房产证申请的行为违法。针对沈阳市房产局不予注销重型商社房产证的行为,经审查,沈阳市房产局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将争议房屋登记在重型商社的名下,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故甘露饺子馆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市房产局注销该房产证,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甘露饺子馆的诉讼请求,结论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士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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