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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清算组因房产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清算组,地址沈阳市大东区X街X号。

负责人舒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长波,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丽萍,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胜、孙某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清算组因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6)和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士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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