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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英资迈世通(鹤壁)药业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英资迈世通(鹤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美国国籍。

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鹤壁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英资迈世通(鹤壁)药业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了(2008)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2008)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英资迈世通(鹤壁)药业有限公司及马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翁仙峰

执行员张晓华

执行员杨柳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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