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株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张成(在逃)的“领导”下,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同乡李某戊骗至株洲市。随后,在张成的指挥下,被告人刘某甲强制将李某戊的手机没收,并与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等人将李某戊非法拘禁在荷塘区新塘坡散户一私房内,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同月17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戊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丁、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均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甲不服,以“不是主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刘某甲为主将被害人骗至株洲,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其加入传销组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法定幅度之内,判处适当。上诉人刘某甲提出“不是主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战文

审判员宋红

审判员张晓玲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陶树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