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许某甲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锋,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紫薇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许某甲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王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经媒人邵文国、许某书二人介绍订亲后不久即于2008年1月28日举行了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典礼前经媒人许某书手给被告定亲款1200元,彩礼有x元存册一个,现金x元,经媒人邵文国手给被告彩礼款x元,后被告退还给原告5000元,典礼当天给被告耍笑钱1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经二媒人手一块一次性共给了x元彩礼,并不是原告所诉的x元,原告提供的二媒人证明、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均证实了原告所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对二媒人作调查笔录时二媒人认可证明的事实。被告陪送物品有长虹25寸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锁边机一台、圆桌一张、被子八条、椅子四把、饮水机一台、衣服架一个。原、被告典礼后在原告家共同生活,2008年正月间双方对所居住的宅院修建了院墙,被告称建院墙开支6170元,原告称建院墙开支4200元。同居期间被告看病花费696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陪送的电视机、洗衣机是原告购买,被告否认,被告提供了购买时写有王某某名字的票据。被告称典礼时另陪送有沙发一套,原告否认,原告提供了购买该沙发时写有原告哥许某明名字的票据。本案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审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有二媒人证明可证实原告共给被告x元,数额较大,根据婚姻法有关返还彩礼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60%即x元。定亲款1200元及典礼当天的耍笑钱1000元应视为赠予性质,不再返还。同居期间修建的院墙,双方均称是自己出资修建,均未提供有力证据,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为宜,建院墙价格按原告认可的数额认定较宜。同居期间原、被告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被告所花费医疗费原告应予以分担。原告称,被告陪送物品电视、洗衣机是原告购买,被告称,陪送物品另有沙发一套,双方相互否认,均未提供有力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称,同居期间被告出资做窗帘、种地开支3175元,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有力证据,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许某甲彩礼款x元。二、原告返还被告陪送物品长虹25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锁边机一台、圆桌一张、被子八条、椅子四把、饮水机一台、衣服架一个。三、原告给付被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100元。四、原告给付被告医药费348元。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上诉称:1、彩礼款数额错误;2、未分割口粮;3、未分割被上诉人工资款;4、原审程序违法。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许某甲以请求维持原判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同居生活前,上诉人索要被上诉人彩礼款x元,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称原判认定彩礼款数额错误,该上诉理由不足;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判未分割口粮以及未分割被上诉人的工资款,无事实依据和无证据证实,经审查,原判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郭文吉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王某军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