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男,33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女,28岁。系被害人刘××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男,63岁。系被害人朱××之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女,57岁。系被害人朱××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男,48岁。系被害人朱××之舅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14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男,37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朱××、郭××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明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徐谧,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延期审理。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调取证据为由,申请延期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鄂x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行至国道312线镇平县境内1089公里+300米处时,与行人朱××、刘××相撞,造成朱××、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物证鉴定:朱××头面部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刘××面部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分析认定:苏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于2008年12月14日向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书,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身份证明等书证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并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苏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苏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赔偿二原告人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二项合计x元的80%,即x元。并当庭提交户籍证明三份,用于证实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身份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苏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苏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赔偿二原告人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三项合计x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二被告人应赔偿余款x元的70%,即x.20元。并当庭提交户籍证明五份,用于证实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要求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的近亲属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被告人的逃逸情节是不能认定的。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辩解:苏某某肇事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以前已卖给了苏某某,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并当庭提交了证人安××、李××、王××、安××四份证言、及与苏××的谈话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驾驶鄂x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行至国道312线镇平县境内1089公里+300米处时,与行人朱××(女,生于1991年2月7日)、刘××(男,生于2000年2月10日)相撞,造成朱××、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物证鉴定:朱××头面部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刘××面部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苏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刘××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于2008年12月14日向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近亲属已赔偿二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

另查明:2008年度镇平县X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9元、37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1)2008、12、1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

2008年12月13日下午六七点钟,我驾驶鄂x号面包车从曲屯安洼先到高丘卫生院给我妻子安××的妹子安××看病。看了病以后又从高丘回安洼,走到王岗南边,安××又发烧了,所以我们急着回去。当时车上连我四个人,我、我妻子安××、丈母娘抱着安××,她们几个人都在后排坐着,走到曲屯柴庄路段,当时我五档,具体速度多高我也不清楚,当时我在中线北侧自东向西行驶,对面过来一辆大车和我会车,会车时我向右打了一把方向,怕对方来车刮住我车,方向打过来以后我突然发现前方五、六米远处有一人面向北,由南向北过公路,看见来人以后我就急刹车,由于距离太近,就撞住对方啦,我下来以后,看到我车撞住的是两个人,刚好有个警车停下啦,有人把小孩抱到警车上啦,我又把女孩抱到车上,我准备也上警车时,由于坐不下,我就在现场。后来三、五分钟后,我离开现场回家弄钱去了,弄了五千多块钱,今天早上我和我妻子一同上曲屯派出所投案去了……我驾驶的鄂x号面包车以前是我岳父安××的,没有行车证,今年10月20日把车转给我了,有协议,我给他五千元,没有写收条,车没有保险。我妻子安××不知道,是今年10月20转给我的,转给我以后我家放不下车,一直由我老丈人还开着。是今年10月20日上午12点左右,就我丈人家里,就我们两个人,就在正间,我坐在小凳子,趴在小桌子上写的,我老丈人也在小凳子上坐着,我们俩面对面,是老丈人先提出卖车,后来我说我要,写了协议后我就把钱给他了,全是一百元面值的,没有用绳子绑,协议一共两份,我的一份我弟苏××撕了,剩下一份在我老丈人家。

(2)2009、2、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

我岳父安××和我的买卖车辆协议书是2008年12月23日晚上我发生事故后,14日凌晨4点多钟,我在岳父安××家中,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安××对我讲让我写个协议,说车就是我的车,卖给我啦,让我先把事顶下来。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我只想着我开车出事了,让我写我就写,于是我就写了这份协议书,上面的字都是我写的,安××盖了个章,就写了一份。安××对我讲,就说咱们写了两份,另一份丢了,就剩一份,到时候别人问的时候就这样说,我说中。协议写好后,我又到村中我的家中啦。后来到早上7点多钟,我又到安××家中,当时我爹苏××也在场,随后我就到曲屯派出所投案了。当时我没想这么多,都是安××让我说的,把车的责任都推到我身上,就牵扯不到安××……我以前说的都是假话,车就是安××的车,出事故后14日凌晨3点多钟,当时我在安洼村中间我的屋里睡觉,安××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中,然后我去后安××就对我讲让我签个假买车协议的事,于是我就按安××的意思写了这份买车协议。

2、2008、12、13日20时06分、证人安××(苏某某之妻)证言:

当时我们车上一共四个人,我丈夫苏某某开着车,我和我妈在后排坐着,我妈抱着妹子安××(8个月),当天晚上7点多我们一起由曲屯安洼我们家中到高丘卫生院给我妹子看病,看了病以后又返回安洼途中,经过柴庄时发生的事故。我们乘坐的鄂x号小客车是我爸安××的车,买有二三年啦,车就是我爸的车。

3、2008、12、15、证人杜××证言:

我在我家门面房前外面吃饭,听见路上有撞击声,随后听见刹车声,我往国道上看,看到有两个人可摔到对着我门前的国道上啦,随后我赶紧到公路上看,一看受伤的人是我们东边国道南边住的,这时车上的人也下来了,其中一个男的搂着个女的,吓的也怪狠,这个男的说他就是司机,被她搂着的女的是他妻子。后来慌慌张张的又不见这个男的啦,但这个女的我们没让走掉,随后把这个女的交给交警队在现场问了笔录。

4、2008.12、15、证人张××证言:

证人张××证言内容同证人杜××证言内容一致。

5、(1)2008、12、15、证人安××证言:

我女婿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了,你们通知去让我来说一下情况。鄂x号车是去年六、七月间,我买伞匠营温××的车,当时他给我出个卖车证明,没有协议书……今年农历十月二十日上午,在我家正间,就我俩人,我说把车买了,卖个五千元。苏某某说:不中我撇下。我说“行”,说了他从身上掏了五千元,全是一百元,钱掏了,就把协议书写了,当时上午十点多或十一点,在正间坐着,苏某某趴在小桌子上写的协议,写了两份,我俩一人一份,当时没有别人在场。

(2)2008、12、23、证人安××证言:

那辆车以前是我的,今年x%农历)卖给我女婿苏某某啦。协议就在我家里签的协议,没有其它人在场。出了事故第二天上午温××看过,还有我们庄的其它人也看过。

6、(1)2008、12、15、证人苏××证言:

2008年12月13日晚上8点多钟,我还在姚片河家中,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自己开车在曲屯柴庄碰住人啦,让我赶紧去,于是我就赶紧找个三轮把我送到事故现场,我到现场后,看到事故车已经开走了。于是我就赶到安洼我亲家安××家中,当时也没见苏某某,我想着赶紧给人家弄钱,安××给我掏了一、二千快钱,我自己身上还有几千块,凑了五千九百五十元,我又跑到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把钱交给了受害方家属,然后我又骑个自行车跑到镇平县医院,到医院一打听,人家说伤者已死亡了,于是我又骑着自行车赶回安洼,在安××家中,当时苏某某、安××、安××,还有我妻子牛××都在家中,别的没人。我对他们说:人家人已经死了。安××讲:事大,情投案。我说:咱也不能跑,中门。说了后,苏某某就喊上他小舅牛××,到曲屯派出所投案去了。我没有去。今天上午,我找媒人温××(伞匠营)一同到死者刘××家中去协商此事,在刘××家中见到刘××的爷奶,在说话中间,温××讲:安××弄个协议书,是个假的,意思叫我当中间人,我不坏这良心,我不弄。别的没说啥话。后来他们家中有人回来了,把我和温××撵走了。苏某某开的事故车是安××的。温××对我讲的就在刘××家,当着刘××的爷奶,温××讲的意思就是:实际车是安××的,但出个协议书,就说是卖给苏某某啦,实际是个假协议,让温××当中间人,但温××不签字,不当中间人,不坏良心。

(2)2008、12、19、证人苏××证言:

当时我也在安××家,我们在安××家西间安××的卧室里,安××在床上坐着,当时在场的还有苏某某的舅牛××,温××在床上坐着,别的没人,安××对温××讲:就说这个车卖给娃了,我们还写个协议。后来又具体咋讲的我也没听清,意思是让温××签个字,让温××做个证明人。温××不签字,但温××具体咋说的我也记不清了。

(3)2008、12、30、证人苏××证言:

我第一次见到协议书就是温××来了以后,安××拿着协议书让温××看,当时我见到这份协议书了。安××当时拿着协议书给温××具体咋说的我记不清了,大致意思就是说车卖给娃们了,就你知道,别的说啥话我也没记清。我儿子苏某某是农历11月13日(阳历12月10日)结婚,结婚前半月或二十天时从鲁山回来办他结婚的事。就是他这次出了事故后当天上午在安××家当着温××的面时,我才知道,听安××讲是车卖给苏某某啦。后来温某某走了以后,安××才讲苏某某上次农历10月份回来时把车卖给苏某某啦。我说都没钱要这干啥哩。安××说:娃们想要。

(4)2009、2.9、证人苏××证言:

关于我儿子苏某某交通事故的事,今天我想来反映一点情况。2008年12月13日晚上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我连夜骑自行车跑到县医院,听说人死了,我又骑自行车跑到安洼,在安××家中,安××、苏某某和我在场,安××对我说:我让娃写个协议书,娃回来时写的,就说车卖给你们啦,到时侯你们赔一点,我再赔一点。我当时没说话。安××说的意思就是我们山里人穷,就说车卖给我们后对方没啥指望,随后让娃投案后,我们出一部分钱,安××也出一部分钱,解决事好解决。以前安××对我们讲他也掏钱赔偿,我啥也不懂,就听安××的,现在安××不愿意赔偿了,我想想得说实话,今天就来交警队啦。

7、(1)2008、12、17、证人温××证言:

镇平县X镇X村的安××我认识。另外我是安××的女儿安××的媒人。安××的鄂x号面包车是我侄子温××在湖北要账要回来的,去年农历7月25日当作报废车卖给安××,作价七千元。安××的女婿苏某某发生事故的事当天晚上我不知道。第二天早上十点钟左右,安××的亲家苏××给我打电话,说苏某某发生事故了,让我赶紧到安××家,于是我就去啦。我到安××家以后,当时苏某某已经去投案了,我没见苏某某,就在安××的卧室里,安××在被窝里坐着,当时苏××也在屋里,还有苏某某的舅叫“×娃”,当时里间别的没有人,安××对我讲:昨天晚上苏某某给车开着到高丘去给女看病,回来走到路上出事啦,苏××晚上骑自行车到医院去看,人死啦,我看事大,就叫娃回来后去投案了,另外我给娃签个协议,就说车于10月20日卖给娃了,你给我签个字,就说你当个中间人。当时我说:那不用签,你说下我都知道了。我不签字。安××说的“娃”就是指苏某某。当时苏××和苏某某的舅他们只顾哭,都没说话。听安××讲,昨天晚上苏某某在沟里睡了一黑,后来给苏某某打电话让苏某某回来,苏某某早上回来后签的协议,签了协议后把苏某某送去投案了。这份协议,当时让我看时这页纸还在本子上,还没有撕下来。

(2)2008、12、28、证人温××证言:

关于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一案中,安××让我在他的协议书上签字当中间人之事,我对我们庄的杨××和死者刘××的爷说过。

8、2008、12、18、证人张××证言:

刘××在事故发生前干啥去啦我们都不知道。当天晚上我们都在屋里吃饭,朱××在我家打工,朱××也在我家吃饭,吃了饭朱××把刘××拉上出去了,他们也没有说话,也没有说出去干啥。停有二三分钟,我听见外面有响声,赶紧出去一看,才知道他们俩出车祸了。

9、2008、12、26、证人党××证言:

我是苏某某的岳母,2008年12月13日苏某某开车出事时,我在车上坐,我来反映下情况。当时我们四个人在车上坐,有苏某某,我大女儿安××,小女儿安××(9个多月)从高丘卫生院给我小女儿安××看病回来,到国道312柴庄处,具体位置我也说不清,当时大概晚上8点多,我也没看表,到哪里我也不知道咋会事,就出事了。我女婿苏某某开的车。

10、2008、12、28、证人郭××证言:

车是安××的车,因为事故当晚安××的女儿安××对交警队都讲是安××的车,另外伞匠营的温××也说是安××的车,安××让温××做假证人,别的暂时还没有其它证据。

11、2008、12、28、证人刘××证言:

事故发生当晚,安××的女儿安××在交警人员对其询问时,安××讲就是安××的车。另外,温××也讲:安××让温××做假证人。再一个这辆车经常在安××家停放,就是安××的车,暂时没有别人能够证明他的卖车协议是假的。

12、2008、12、28、证人刘××证言:

我是刘××的爷爷。事故发生以后隔一天,2008年12月15日早上吃了饭,伞匠营的一个拐弯亲戚(叫啥我不知道),同司机的父亲,还有一个人(后来知道这个人叫温××),他们三个人来到我家里,到家里以后,当时我们老俩在家,温××给我介绍,他自己叫温××,是伞匠营的,另一个是开车出事司机的爹。另外,温××还说:安洼的安××开个证明,就对他说车卖给他女婿苏某某啦,叫温××签个字,按个手印。温××不按。温××说:“我不按,这个是假的,我不背良心”。温××把我从客厅里叫到里屋讲的,另外讲了以后出来在客厅里也讲了,后来没说几句,我大儿子回来把他们撵走了。说的就是安××出的假协议证明,就说他车卖给其女婿的证明。

13、2008、12、28、证人杨××证言:

杨××证言和温××、刘××证言内容一致。

14、2008、12、31、证人安××证言:

安××我认识,我和安××是一个村的。安××有一部鄂x号车,我知道,是以前买伞匠营的,买有一年多啦。安××的鄂x号车在他女婿苏某某发生事故以后,我们才听人们说,安××的车卖给他女婿啦,在他女婿苏某某发生事故前,我没听说他卖车的事,都是事故发生后我才听说他卖车的事。

15、2009、1、21、证人李××证言:

苏某某我认识。08年春节过后他就一直在我店里打工。他是08年农历十一月十三结婚,他回家时间是08年农历十月二十三请假回家的。农历十月二十时苏某某在我店里打工。苏某某在结婚前上次的回家时间是08年农历六月初二,回去了四天,六月初七就回来了,回来后就一直在我店里打工,一直到08年农历十月二十三才回家准备结婚,我记的都有底。我能确定苏某某农历08年十月二十的时候就在我这儿,到农历08年十月二十三才回家,我能确定。

16、车辆买卖协议书:

此份车辆买卖协议书落款时间是2008年10月20日上午11点。

(此份协议书被告人供述系虚假的。)

17、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008、12、13

经勘查,在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内发现血印一条,终点处形成血泊一处。

鄂x号车右前大灯破碎,前脸右侧大面积碰撞受损,前挡风玻璃右边根处中部破碎……。

18、事故现场图及现场拍照:2008、12、13

这两份证据和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相印证。

19、投案情况说明:

主要证实被告人苏某某于2008年12月14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曲屯派出所投案的情况。

20、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物证鉴定书:2008、12、17

结论:朱××头面部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刘××面部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1、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12、29

苏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行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操作,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朱××、刘××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户籍证明:

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有被告人苏某某供述的自己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的事实;证人证言证实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了二被害人受伤及死亡的原因;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苏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拍照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投案情况证实了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苏某某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均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提供证据: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提供户籍证明两份,及2008年度镇平县X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证明一份。用于证实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亲属关系和2008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郭××及代理人提供户籍证明四份,用于证实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亲属关系;2008年度镇平县X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证明一份,用于证实镇平县2008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内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无劳动能力和朱××之妻子郭××系哑人、无劳动能力。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苏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供证据:

1、209年1月X号、证人安××证言:(原件)

2008年12月X号上午约11点。苏某某的小舅从交警队回来说,苏某某说买你的车,让拿他写的卖车协议书给交警队。当时我在场就是安××办公室,我坐在××对面,安××让我看了苏某某写的车辆卖买协议书,我只记得08年农历10月20上午卖他女婿苏某某价5000元,随后协议书××交给苏某某小舅。以上事情属实。

2、2009.4、1日、证人李××证言:(原件)

在××苏某峰没结婚前几天,青峰父亲老苏某周××东边站着对我说,娃们请了一个月假,十九都得走。

3、x月1日、证人王××证言:(原件)

苏某峰出时后他老板到我门口让我把他带到苏某峰家他说上青峰家坐坐,我把他老板领去后就走了。

(注明:证人李××、王××两份证言在一张纸上书写。)

4、09年四月二号、证人安××证言:(原件)

苏某某去年在拘留所给我打过电话,我和他父亲一起去看他三次,15日转往看守所,当时去看守所时,我在场,他父亲对我说,到看守所要吃苦,让我找人转经济号,后我给办了,在看守所住有约20天左右时,苏某峰让看守所公安人员给家电话说他有病,后我于他父前往看守所,因看守所不让见苏某峰,给了他们钱让看守所给看病。在腊月二十三日我和他家人才一同去接见他,那天苏某峰才把事故认定书传出来,以前没有人给认定书,所说一切属实。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所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苏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均辩称证据内容系虚假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没有经过检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要求被告人苏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赔偿被害人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80%的诉讼请求,即死亡赔偿金为5039元/每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x元、丧葬费x元(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二项合计x元的80%为x.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确属自愿,并与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驾驶没有经过交通部门检验的车辆,及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郭××要求被告人苏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赔偿被害人朱××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过高,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相悖,超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人苏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赔偿其经济损失的70%的请求意见,确属其自愿,即死亡赔偿金为5039元/每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x元、丧葬费x元(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717元/每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20年=x元,三项合计x元的70%为x元,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虽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没有征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予以酌定考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辩解的肇事车系其已卖给被告人苏某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和意见;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苏某某供述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是在事故发生后其岳父安××为了逃避民事赔偿责任所签订的虚假协议的事实;且有证人苏某明、温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分别证实的从不同方面了解到肇事车系安××所购买他人的车辆,其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而与被告人苏某某所签订了虚假的买卖车辆协议的事实;且证人李××作为被告人苏某某所打工的汽车装饰门市部老板,则证实了安××与被告人苏某某所签订的买卖车辆协议书时(即农历2008年10月20日这一天),被告人苏某某仍在其鲁山的门市部打工,并且苏某某是在农历2008年10月23日才请假回家结婚的事实。足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作为肇事车的实际车主,为了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而与被告人苏某某签订了虚假的车辆买卖协议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当庭提供的证人李××、王××的证言系在同一张纸上书写,不符合证据收集规定,所证实的内容不能证实肇事车的车属权归谁所有,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提供的证人安××证实事故发生后见过在押的被告人苏某某,和被告人苏某某把事故认定书传出来的时间的内容亦不能证实肇事车的车属权归谁所有,与本案亦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其提供的证人安××证实的内容系在事故发生后,其在安××家中见到车辆买卖协议书,并不能证实该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故其证言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仅以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来证实肇事车已卖给他人,但购买人(即被告人苏某某)已经供述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所签订的买卖车辆协议系虚假的,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它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协议书的真实性,故其辩解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作为肇事车车主,将车辆交给明知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具有重大过错,其应与肇事者互负连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13日止)。

二、判令被告人苏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经济损失x.00元。(即包括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二项合计x元的80%。含已付款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郭××经济损失x元。(即包括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三项合计x元的70%。含已付款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与被告人苏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奇国

代审判员陈立志

人民陪审员张玉衡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毛英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