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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有限公司、毛某某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7月X号出生,汉族,闽候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积灿,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有限公司。地址:闽清县梅城南北大街县X组一层。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有限公司、毛某某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1月5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有限公司、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此引起纠纷,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现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x元、装修款5000元、水电安装费1807元,子女借读1430元,并收取购房款、装修款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有限公司、毛某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有限公司、毛某某应在2009年11月25日前返还给原告陈某某的购房款x元、装修款5000元、水电安装费1807元,合计x元人民币,并支付从2009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有限公司、毛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傅本希

审判员陈某东

人民陪审员刘义浙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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