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田某某诉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永亳淮高速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男,36岁。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永亳淮高速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永城市X乡X村。

负责人袁某某,经理。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32岁,汉族,住(略),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32岁,汉族,住(略),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田某某因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永亳淮高速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A8项目部)、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同月31日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17日,原告与被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永亳淮高速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排水、防护工程小型预制构件合同。2008年初,原告的工程完成,被告验收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承揽费、运输费x.62元。截至2009年4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小型预制构件款x、62元。2009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2009年4月底前付款x元,5月底前付款x元,6月底前付款x.62元,然而被告仅付了x元,余款x.62元,被告一直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揽费x.62元。

被告辩称,未付承揽费是因为原告没有出具发票,以致被告无法做账,如果原告出具发票,被告同意支付承揽费。

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诉被告给付加工承揽费x.62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应否提供发票是否属于民事审判范围。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7年4月17日,原告和A8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书一份;2、2009年4月28日,原告和A8项目部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3、工程价款结算表三份;4、中间支付汇总表二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1,2,3,4均无异议。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南省中原高速的永亳淮高速A8标段的工程建设,并在施工地永城市成立了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永亳淮高速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2007年4月17日,原告田某某与被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永亳淮高速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排水、防护工程小型预制构件合同。2008年初,原告的工程完成,被告验收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承揽费、运输费x.62元。截至2009年4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小型预制构件款x.62元。2009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2009年4月底前付款x元,5月底前付款x元,6月底前付款x.62元。2009年6月份,被告付款x元,余款x.62元,被告一直未付。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并未对承揽费发票的出具作出特别约定。

本院认为,原告虽未出具发票,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揽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应予支持。原告作为承揽方,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正式发票。不过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并未对承揽费发票的出具作出特别约定,承揽费发票的出具作为法定义务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给付承揽费是被告应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定作物的合同主要义务,而被告尚未完全履行给付承揽费的合同主要义务。虽然原告尚需履行给付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但在原告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附随义务尚未履行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被告只有在已经履行了向原告支付承揽费后,原告才应当出具发票。同时,被告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有违一般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因为发票作为一种直接债权凭证,在一般交易习惯中,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而本案中,一旦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即可认定原告已收到被告的付款,如果被告因此而拒付承揽费,将会给已开具发票的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也说明开发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收款之后,不能发生在收款之前。因此,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租赁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当然,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发票的要求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理涉。A8项目部作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个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即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某某承揽费x.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5元,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克体新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贾成宇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先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