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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生,安阳市北关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常某某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某生、马某某,被上诉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程亮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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