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钟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祥勇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桂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荣光南路由南往北下坡行驶时,因制动失效,在荣光南路X路辅道叉路口与被害人高XX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卢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等待交警处理。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XX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龙XX、何X、何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等待交警处理,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

二、暂扣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的桂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艳红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彭俏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交通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