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二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9,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
负责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建筑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略)-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应城市建筑总公司青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X街X号。
负责人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敏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郁,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田华二分公司)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的(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湖北省应城市建筑总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应城公司青海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40元,被上诉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田华二分公司支付应城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x.19元;
二、应城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北京田华二分公司因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x.19元;
三、以上两项抵消后,北京田华二分公司还需支付应城公司青海分公司x元。由北京田华二分公司于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履行完毕。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即北京田华二分公司负担76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即应城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x元,鉴定费x元,由应城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即北京田华二分公司负担7652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云
代理审判员韩某
代理审判员白云辉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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