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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彭某某、湖南省宁远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暂未办理身份证。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又名邓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天勇,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凌,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湖南省宁远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宁远电力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英萍,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彭某某、湖南省宁远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审判长朱劲

代理审判员谢荣成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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