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X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奎,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刘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武g_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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