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东进。
被告河南博奥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博奥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国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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