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景某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倪某和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倪某和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禹州市X镇X路X号,系被害人倪某和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丙,男,住(略),系被害人倪某和次子。

原审被告人景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因交通肇事于2008年12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景某戊,男,住登封市X镇X村X号,系肇事车辆车主。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景某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景某丁酒后无证驾驶景某戊的无号牌豪爵x-2型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X镇X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倪某和、祁某己撞伤。倪某和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3时许,被告人景某丁主动到事故中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景某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认定,被告人景某丁给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x元(4454×20年),丧葬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73元(3044元×5年÷3)、住宿费590元、交通费273元,共计x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祁某己的陈述,证实了案发当天,其与被害人倪某和、祁某庚一起从登封市X街回小河煤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在事故中受伤,倪某和死亡的事实,与证人祁某庚证实的内容一致。

2、证人倪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倪某和在从登封市X镇上回小河煤矿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

3、证人景某辛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景某丁酒后驾驶景某戊的无牌摩托车撞住行人的事实,与证人郭某某、景某壬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证实了案发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景某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景某丁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查询结果。

7、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因交通肇事被告人景某丁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

8、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了被害人倪某和系因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事实。

9、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分别证明了被告人景某丁的年龄情况及归案过程。

10、被告人景某丁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相关票据。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景某丁构成自首,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景某丁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x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景某戊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称景某丁系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控制,不构成自首,一审判赔民事赔偿数额过低,对被害人倪某和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景某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认定事实及依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称赔偿过低、对被害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理由,经查,被害人倪某和系农业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X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一审期间,上诉人虽然提供了被害人倪某和在许昌市随其儿子生活的证据,但没有提供在许昌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二审期间,上诉人又提供了许昌市科大电气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倪某和在案发前一年半时间在该公司工作,月收入500元,但不能提供被害人的工资单等财务证明予以印证,故其证据仍不能证明被害人在许昌市居住期间有相对固定之工作。此外,现有证据还不能证明倪某和本人及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系在许昌市的工资收入,其子女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现有家庭成员及被扶养人均系农业人口。故结合被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及被扶养人生活所在地等案件实际情况,对被害人仍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上诉人要求对倪某和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缺乏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称一审漏判抢救费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能提供抢救费的相关证据,二审期间仍没有向法院提供,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景某丁在驾驶车辆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对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适当。上诉人王某某、祁某甲、倪某乙、倪某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郑志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云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