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乐某甲诉乐某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胡顺军,湖南群雄(略)事务所(略)。

被告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文海军,湖南群雄(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经理。

地址:宁远县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辉,湖南湘南(略)事务所(略)。

原告乐某甲诉被告乐某乙、本院依法追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胜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学进、骆友情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9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欧阳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顺军,被告乐某乙全权委托代理人文海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某甲诉称:2010年古4月,原告受被告乐某乙雇请到宁远县乐某乙石场务工,从事下机口及维修机器工种,工资依照3.5元/吨予以计算,包吃包住。2010年12月27日下午1时许,原告在石场工作,因运石皮带往一边滑,致使机器不能正常运转,原告于是拿粉刀刮机器的铁滚筒上的泥,原告的右拇指被卷进皮带中,致使原告受伤,被送到宁远县人民医院诊治,后转至冷水滩永州世安手足外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x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959元,误工费1348.5元,住院护理费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车费500元,后期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x元人民币。

被告乐某乙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乐某甲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乐某甲后期医疗费评估为5000元的事实。

2、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乐某甲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事实。

3、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和证明,拟证明原告父亲、母亲、女儿需要抚养的事实。

4、李志辉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告乐某甲在石场受伤的事实。

5、法医鉴定费1100元,拟证明原告两次法医鉴定费用人民币1100元的事实。

被告乐某乙为了支持自己的辩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拟证明被告乐某乙开采石场合法性的事实。

2、保单、保费发票,拟证明被告乐某乙为雇员投保的事实。

3、医药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受伤,被告垫付医药费7198.84元的事实。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辩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乐某乙石场雇工名册,拟证明名册内没有原告乐某甲名字的事实。

本案通过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1、2、3、X号证据,被告均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被告提出异议,因是一份调查笔录,证人未到庭,本院确认不作证据使用,仅供参考。

对被告乐某乙提供的1、2、X号证据,原、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X号证据,原、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名单下方有裁剪的痕迹,本院确认不作证据使用,仅供参考。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0年古4月,被告乐某乙雇请原告乐某甲到自己经营的“宁远县乐某乙石场”务工,从事下机口及维修机器等工种,工资依照0.35元/吨予以计算,包吃住,2010年12月27日下午1时左右,原告在石场工作时,发现运石皮带往一边滑,致使机器不能正常运转,原告拿起粉刀刮机器铁滚筒上的泥,右拇指被卷进皮带中,致原告受伤,送往宁远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冷水滩永州世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共计医药费7198.84元,原告乐某甲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评估费为5000元,法医鉴定费1100元,参照《(2010-2011)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乐某甲经济损失:①医药费(含法医鉴定费)8298.84元;②伤残赔偿金(九级)4910元/年×20年×20%=x元;③住院护理费11天×43.5元/天=478.5元;④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12元/天=132元;⑤误工费(鉴定前一天计算)31天×42.7元=1323.70元;⑥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生于X年X月X日,母亲生于X年X月X日)依法每人负担5年,共10年即4201元/年×10年×20%÷6=1340元,女儿生于X年X月X日,4021元/年×8年×20%÷2=3216.8元;⑦后期治疗费5000元;⑧后期营养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x.84元,被告乐某乙所开的“宁远县乐某乙石场”为雇请员工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间从2010年5月4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13日24时止,事故发生时,保单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此,在答辩期间,被告乐某乙申请本院追加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通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乐某乙雇请原告乐某甲务工,被告安全意识不强,对所属机械未经常管理和保养,工作前未检测机器是否正常,对人员安全、教育不严,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80%的责任,原告乐某甲发现运石皮带运转不正常时,没有采取先停电再处理故碍,而是直接用粉刀刮机器铁滚上的泥时至右拇指受伤,在本案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在此范围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原告乐某甲受伤住院所需医药费7198.84元和住院的往返车票,被告乐某乙已全部支付,另还给付原告300元生活补助费,在赔偿时应予核减,被告乐某乙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自己企业雇请员工投保了23人安全保险,但原告未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与乐某乙属保险合同关系,如何理赔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当事人不当,应予驳回,同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受害人无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给付后期营养费2000元,本院考虑伤残程度,应酌情予以给付,原告提出给付车旅费500元,因未提供证据和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因原告受伤不是被告直接侵害所致,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乐某乙赔偿原告乐某甲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等人民币共计x.72元(含已付的7498.84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乐某甲承担152元,被告乐某乙承担6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何胜军

人民陪审员杨学进

人民陪审员骆友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