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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身份证号码:××××××××。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2009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报告称:该案因被执行人及经办法官的原因,久执未果,请求将该案提级执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将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级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二、天元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万自力

审判员吴晓斌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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