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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聂某某,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军山、张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辩护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4年10月份至2008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甲虚构入股到伊川县城市信用社得高息、投资钼矿、煤矿分利等事实,先后多次从被害人杨某乙处骗取现金共计356万某。

2、2007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x元。

3、2007年8月21日到2008年4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十次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现金x元。

4、2007年8月22到2008年3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电脑更新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万某某现金x元。

5、2007年8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x元。

6、2007年8月27日到2008年5月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x元。

7、2007年11月23日到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汇丰大酒店“五一”开业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x元。

8、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伊川县信用社发福利需要用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现金x元。

9、2008年1月10日到2008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x元。

10、2008年1月21日到2008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x元。

11、2008年3月15日到2008年5月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x元。

12、2008年3月17日及2008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二次骗取被害人马某丁现金x元。

13、2008年4月3日到2008年5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共计x元。

14、2008年4月13日到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现金x元。

15、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现金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借条、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之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均无异议,其辩护称,马某甲在借款时及借款后向多名被害人支付过高息,且犯罪后果不十分严重,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马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份至2008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甲以虚构的入股到伊川县城市信用社得高息、投资钼矿、煤矿分利、做美容院、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信用社更新电脑需要资金等事实为名,提供假股权证、假借条、假协议,以打借条的方法,先后在郑州市、洛阳市伊川县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周某某、段某某等15人现金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4年10月份至2008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甲虚构入股到伊川县城市信用社得高息、投资钼矿、煤矿分利等事实,先后在郑州市森林公园、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洗浴中心”、郑州市金水区X镇等地,多次从被害人杨某乙处骗取现金共计356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其于2003年下半年认识的杨某乙,后二人同居。其因买房欠债,就想骗杨某乙些钱还账。从2004年10月到2008年5月上旬,其以入股到伊川县城市信用社得高息、投资金矿分利为由,并通过街头办假证的电话办了假股权证、假借条、假协议,共骗取杨某乙300余万某,用于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2003年10月份,其认识的马某甲。从2004年2004年10月份开始,其被马某甲以入股到银行得高息、投资钼矿、煤矿分利等名义骗了300余万某现金。到了2008年5月中旬,其催问马某甲信用社入股的事并要钱,马某甲说钱都花了,其才知道被骗,然后就报案了。被害人杨某丙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共计356万某在卷佐证。

(二)、2007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的虚假事实,在伊川县金属公司门口和其在伊川县的家中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7年8月11日,其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购买设备、在伊川县水寨办金刚砂厂需要资金,愿意出高利息为由,将事前准备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周某利,共骗取周某某x元,用于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07年8月,任某某、马某甲以在郑州开了个美容院,资金周某不开,用房产证抵押借其10万某,说好2008年2月份还,到现在也没有还,抵押的房产证也不是真的。被害人周某某陈述的上述情节有任某某与马某甲向周某某打的借条及房产证复印件在卷佐证。

(三)、2007年8月21日到2008年4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在被害人段某某家中多次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7年8月21日到2008年4月13日,其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外出旅游、美容院资金周某、伊川县信用社发福利等需要用资金的虚构事实为由,借段某某x元左右,都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其将借段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2007年8月21日到2008年4月13日,马某甲以做生意为由共借走现金x元,至今未还。被害人段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四)、2007年8月22到2008年3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电脑更新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先后在伊川县金属公司家属院三次骗取被害人万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7年8月22日到2008年3月30日,其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电脑更新,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共骗取万某某现金x元,都打有借款条。其将借万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2007年8月22日到2008年3月30日,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换电脑、发福利为由,借走现金x元。被害人万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五)、2007年8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的虚假事实,在伊川县金属公司家属院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7年8月23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x元,打有借款条。其将借张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07年8月18日,其同事段某某说马某甲做生意急用钱,有钱的话给马某甲,到时她不会亏其。过了一段某间,段某某又和其联系,其就拿了x元到段某某家,见马某甲也在,就把钱给了马某甲,马某甲写了借条,并有段某某作保,当时马某甲承诺不会亏其,但没有具体说多少利息。后来听说马某甲被抓了,才知道上当了,就报案了。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的上述情节有借条在卷佐证。

(六)、2007年8月27日到2008年5月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伊川县X乡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7年8月27日到2008年5月7日,其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共骗取张某某现金x余元,打有借款条,其中一张x元的借条打的是赵希妞的名字,一张x元的借条打的是刘幸民的名字。其将借张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7年8月27日到2008年5月7日,马某甲以进美容院器材、和信用社李宗庆做生意为名,用假房产证抵押,借走现金x元,后还了x元,还欠x元。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5张借条在卷佐证。

(七)、2007年11月23日到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汇丰大酒店“五一”开业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伊川县药厂家属院门口、金属公司家属院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7年11月23日到2008年4月17日,其以汇丰大酒店“五一”开业需要资金为由,共骗取王某某现金x元,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2008年5月12日其和王某凡达成协议,将其在“荆山名邸”小区买房所交的x元定金抵押给她,并且将其丈夫的工资每月扣除1000元抵账,直到将这笔借款x元全部还清。其将借王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07年11月23日到2008年4月17日,马某甲以汇丰大酒店“五一”待客、农村信用社去旅游买机票急用钱为由,借走其现金x元,后来还了其x元,但借条没有抽走,现在还欠x元未还。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八)、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伊川县信用社发福利需要用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伊川县金属公司家属院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7年12月17日,其以伊川县信用社发福利需要用资金为由,找到朋友曹某某借走x元现金,并打了借款条。其将借曹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2007年12月17日,经段某某介绍,马某甲称城市信用社春节发挂历急用钱,让其给挤点钱,并称挣钱了给其好处。其通过段某某将二万某借给了马某甲,马某甲写了借条,并让段某某在借条上签了字。2008年4月份,其向马某甲要钱,马某甲总往后推,最后也没有还。被害人曹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九)、2008年1月10日到2008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伊川县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其以美容院进设备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共骗走张某某现金x元,都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其将借张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08年1月10日到2008年4月21日,马某甲以给信用社换电脑,给金刚砂厂投资,郑州美容院进设备为理由借走现金x元,其中x元打有借条,x元是通过银行打给马某甲的,没有借条。后来听说马某甲是骗人的就报案了。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十)、2008年1月21日到2008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伊川县金属公司家属院王某某的家中,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8年1月21日到2008年4月20日,其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共骗走王某某现金x元,都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其将借王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08年1月21日到2008年4月20日,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信用社买电脑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借走其现金x元。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十一)、2008年3月15日到2008年5月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伊川县财政局被害人董某某的家中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8年3月15日到2008年5月7日,其以美容院购买设备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共骗走董某某现金x元,都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其将借董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08年3月15日到2008年5月7日,马某甲在郑州开美容院没有资金周某、进设备为由,从其处借走现金x元,后来其听说马某甲开美容院是假的就报案了。被害人董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十二)、2008年3月17日及2008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伊川县X乡骗取被害人马某丁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8年3月17日及2008年4月3日,其以美容院购买设备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共骗走马某丁现金x元,都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其将借马某丁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马某丁的陈述,2008年3月17日、2008年4月3日,马某甲分别以做美容院购买设备、信用社职工旅游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从其处骗走资金x元。被害人马某丁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十三)、2008年4月3日到2008年5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河南铝业公司洛阳热轧厂、伊川县卫生局家属院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8年4月3日到2008年5月1日,其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伊川县信用社主任李宗庆急需用钱,愿意出高息为由,共骗走王某某现金x元,都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其将借王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08年4月3日到2008年5月1日,马某甲以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需要资金、伊川县信用社主任李宗庆急需用钱为由,用假房产证抵押的手段某借条形式共骗走其现金x元,其中有x元是其借朋友申健康的。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的上述情节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以及经伊川县房地产管理所确认的假房产证在卷佐证。

(十四)、2008年4月13日至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等虚假事实,在伊川县X乡被害人常某某家中,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8年4月13日至2008年5月10日,其以做美容院购买设备、办金刚砂厂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共骗走常某某现金x元,都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其将借常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2008年4月13日至2008年5月10日,马某甲以做美容院购买设备、办金刚砂厂需要资金为由,用假房产证抵押的手段某借条形式共骗走其现金x元,其中x元借条被马某甲以打总借条的理由拿走了。被害人常某某陈述的上述情节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以及经伊川县房地产管理所确认的假房产证在卷佐证。

(十五)、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在郑州市做美容院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的虚假事实,在伊川县拘留所家属院被害人梁某某家中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08年4月13日至2008年5月10日,其以做美容院购买设备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为由,共骗走梁某某现金x元,打有借款条,以借款条为准。其将借梁某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至今未能收回。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2008年4月25日,马某甲以在郑州开美容院急需用钱为由,从其处骗走现金x元。被害人梁某某陈述的被骗现金金额有被告人马某甲打的借条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甲在借款时及借款后向多名被害人支付过高息的辩护理由,经查,该情节仅有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本案涉及的多名被害人均否认马某甲向他们支付过高息,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后果不十分严重,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马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马某甲诈骗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被告人马某甲将骗来的钱用于在赌场放高利贷的非法活动,造成被害人被骗的现金无法追回,后果十分严重,仅因初犯、认罪态度好的酌定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以办美容院进设备、入股到信用社得高息、承包信用社职工旅游、信用社更新电脑等为名,提供假股权证、假借条、假协议,以打借条的方法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689万某元,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被告人马某甲将骗来的钱用于在赌场放高利贷的非法活动,造成被害人被骗的现金无法追回,后果十分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马某甲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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