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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又名刘某、刘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于某某、陈某,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不服,以价值认定过高,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郑志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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