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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铺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铺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株仲裁字第X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现金支付能力,其全部资产已设置抵押、买卖或其他债务而另案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株中法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吴晓斌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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