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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出租土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白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略),村民。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略),村民。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略),村民。

白水县国土资源局以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出租土地为由,对三被执行人作出了白政国土监字(2008)第X号土土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也未提出诉讼,又不主动履行。白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3月9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受理后,经审查,白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白水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白政国土监字(2008)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白水县国土资源局白政土监字(2008)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靳小娟

审判员孙志刚

审判员雷化平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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