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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2006年7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由株洲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1年6月21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株县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艳荣独任审判,书记员康家盛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胡某以被害人何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将何某某约至自己家中,采用恐吓、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迫何某某打欠条1万元,后经胡某多次威逼,何某某于3月24日被迫向其表妹朱某某借款1万元付给胡某。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亦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何某某与被告人胡某之妻刘某某于2006年开始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被告人胡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于2011年3月10日将何某某约至自己家中,以此事为由,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何某某“补偿”其1万元,何某某被逼无奈打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后经胡某多次电话催促,何某某于3月24日向其表妹朱某某借款1万元付给胡某。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何某某1万元,被害人何某某请求法院免除对被告人胡某的刑事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田某某的证言;欠条;收据;请求法院免除胡某的刑事处罚的报告3份;户籍证明等,被告人胡某亦有供述存卷,且能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胡某未提出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退赔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艳荣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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